当前:首页 > 新闻详情

我市正式实施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索引号:530700-006045-20131016-0001     发布时间:2013-10-16 16:13:41   [ 打印 ]  [ 关闭

    我市正式实施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12〕2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云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

  市卫生局高度重视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扎实有序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政府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把实施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全力推进。2013年5月,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丽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下发了《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59号),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

  二是精心测算,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制定前期,深入调研,收集整理分析了大量数据,确保方案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我市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20元/人/年,直接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赔付标准确定为:参保患者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减免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单次(含本次住院转诊以后产生的自付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的,进入大病保险,按照50%的比例赔付,封顶线暂定为10万元。2013年1月1日至补偿工作启动前的符合条件参保患者,实行全面回补;

  三是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明确承保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招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成为中标单位;

  四是签订合同,正式开展理赔工作。经过反复磋商,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议,2013年9月27日,市卫生局与承保公司签订招标合同,标志着我市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工作正式全面启动。。

新农合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费用问题,但从运行情况看,新农合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水平、报销比例还不能满足参合农民健康需求。特别是重大疾病在新农合报销封顶后,农民仍不能承担大额的医疗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开展后,除新农合报销后,大病患者可获得二次补偿,将进一步减轻患大病参保农民医疗费用。为此,实施大病补充保险,以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之不足。

  推行新农合大病补充商业保险,制定方案中我们既考虑参保农民受益率,也要扩大受益面,大病小病都解决一部分,群众的参合参保积极性才会高;同时,坚持商业保险公司微利经营原则,结余资金滚存下年扣抵保费,尽量做到参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确保发挥基金最大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