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索引号:533100-008905-20140523-0003 发布时间:2014-05-23 10:01:20 [ 打印 ] [ 关闭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2 | 项目类别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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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项依据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114号,2002年10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
4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5 | 办理条件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
6 | 办理程序 |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管理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对申请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1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应当按户发给《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发放保障金,并以户为单位在低保对象所在地单位或者居住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以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在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当主动向街道、乡镇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或如实提供相关证明。 |
7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内 |
8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9 | 办理结果状态 | 在本部门办结 |
10 | 办理部门名称 | 各县市民政局 |
11 | 办理地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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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
13 | 联系电话 | 州民政局 2130503 潞西市民政局 2110105 梁河县民政局 6161191 盈江县民政局 8180341 陇川县民政局 7177272 瑞丽市民政局 4100107 畹町区民政局 5151261 |
14 | 网上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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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监督电话 | 2122060 |
16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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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单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国癌症基金会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救助与修复基金会
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广东省扶贫基金会
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南通市慈善基金会
启东市慈善基金会
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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