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病救助办理
申请条件:低保或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超过年最高限额,自付医疗费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
办理要件:市定点医院住院信息记录,住院医疗救助超过年最高限额,住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达到5000(含)元以上,定点医院转院手续,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居民医保报销原始收据,住院病历、收费明细复印件等。
办理时间:每年11月30日至12月31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5:00.
法定依据:《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办事流程:
1、每年11月30日至12月31日,低保或边缘对象持有效证件(低保证或边缘证、定点医院转院手续,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居民医保报销原始收据,住院病历、收费明细复印件)到所在乡(镇、街道)登记;
2、乡(镇、街道)登记、统计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初审,县、区初审合格统计、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3、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县、区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发放救助金。
办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新城路18号
联系电话:43841731
邮编:1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