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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抚顺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赔偿金额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手段、医疗器械和药品不断更新,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为了切实发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保证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起,抚顺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90元,年度最高赔偿金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