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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警察协会公安民警抚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加强荆州市警察协会公安民警抚助基金的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基金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管理

  基金的管理由荆州市警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协会会长任主任、副会长任副主任、常务理事任委员。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制订、修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2、募集基金;

  3、审批抚助金;

  4、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基金募集、运作和基金发放情况的汇报;

  5、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人选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在协会理事和会员中研究确定。办公室职责:

  1、对外宣传工作;

  2、管理基金;

  3、审核、发放抚助金;

  4、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募集、运作和基金发放的情况。

  二、基金募集

  (一)募集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无偿捐赠,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募集的财产是捐赠人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二)基金来源

  1、政府部门的资助;

  2、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捐款;

  3、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热心人士的捐赠。

  (三)捐赠种类

  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可转赠或国家政策允许变现的实物、可以流通的艺术品和收藏品、固定资产、权益及委托奖励。

  (四)接受捐赠程序

  1、捐赠事项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接受捐赠计划和拟开展的相关工作报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2、签订捐赠意向书(协议),如有必要应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3、收到捐赠后,无论数额大小,都要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捐赠管理

  1、荣誉证书和纪念牌: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或捐赠价值1万元以上的实物,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或捐赠价值5万元以上的实物,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或捐赠价值10万以上的实物,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或捐赠价值50万元以上的实物,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2、捐赠仪式和宣传:对捐赠1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捐赠人意愿,举办捐赠仪式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三、基金运作

  (一)运作原则

  遵纪守法、确保安全、科学理财、保值增值。

  (二)增值途径

  1、存入银行获取利息;

  2、购买国债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获取增值。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得进行投资;

  3、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其他基金增值途径。参与经济活动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三)审批程序

  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基金增值投资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

  四、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

  集体研究、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公开公平、接受监督。

  (二)抚助标准和范围

  1、患重大疾病民警的抚助标准

  (1)民警因患重大疾病,一年内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个人实际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由基金按超过部分的30%给予医疗抚助,最高抚助10万元。

  (2)重大疾病的认定,依据《荆州市纳入保障22种重大疾病病种》或经医疗机构认为属重大疾病的病种。

  (3)民警当年已享受省厅抚助和接受商业保险赔付的不列为本年度基金抚助对象。如个人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万元的,民警在享受当年省厅抚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可同时享受本年度基金医疗抚助。

  2、家庭生活困难民警的抚助标准

  (1)民警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巨额债务(1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治疗和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发给民警特困抚助金1至3万元。

  本办法所指民警直系亲属范围:民警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

  (2)民警家庭经济拮据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发给民警特别抚助金。

  民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荆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民警家庭成员“零就业”的,每年发放3000元特别抚助金;因特殊情况和不可抗拒的原因一次性损失或支出费用超过民警家庭可支配年总收入两倍的,一次性发放1万元特别抚助金。

  (3)因子女当年正常入学支出费用(学费、书本费等必须支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不纳入计算)超过民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一次性发给子女助学金3000元至6000元。其中,专科3000元,本科4000元,硕士5000元,博士6000元。  

  3、生活困难遗属的抚助标准

  (1)因公牺牲民警遗属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抚助,发给特殊抚助金1万元。

  (2)重大疾病的界定与民警患重疾认定依据相同。

  (3)本办法所指民警遗属范围:民警父母(扶养人)、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子女。

  4、基金有关经费

  (1)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抚助民警的重大活动经费支出;

  (2)支付基金管理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三)相关程序

  1、申报。凡申请抚助的,由民警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或申请,由该单位政工部门根据本办法所列的条件和标准,核实材料,提出意见,填写《荆州市公安民警抚助基金申报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同上报荆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后,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复审。

  因公牺牲民警遗属申请抚助的,由申请人或因公牺牲民警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或申请,后续审核程序与民警本人申请抚助程序相同。

  2、审批。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审批基金管理办公室呈报的民警抚助申请,抚助达5万元及以上的,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履行审批手续;抚助在5万元以下的,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

  3、公示。每项抚助活动在荆州公安信息网公示五天。

  4、发放。基金管理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寄发核准后的相关审批表,由其先行出具接到基金抚助金的收据,并提供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收据后,以银行转帐或现金形式支付。

  五、监督机制

  (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提供基金募集和管理情况;

  (三)不定期在新闻媒体和荆州公安信息网登载捐赠情况和抚助金发放情况;

  (四)每半年向荆州市公安局报告一次基金收支情况;

  (五)每年向荆州市公安局和荆州市民政局报送工作报告。

  六、相关规定

  (一)抚助对象为荆州市城区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离退休民警、因公牺牲民警遗属。

  (二)因公牺牲民警遗属特殊抚助金,发放对象为因公牺牲民警患病遗属;其他的发放对象为民警本人。

  (三)各项抚助的人民币数额指一次或一年内发放的标准。

  (四)对以欺诈、伪造、夸大、冒名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抚助金的,一经发现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并全额收回所发抚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办法自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