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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住院起付标准和门诊报销范围的通知

荆人社规〔2014〕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对象:

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4〕2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恶性肿瘤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门诊报销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住院起付标准

荆州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恶性肿瘤多次住院的,只需分别按我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201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1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其他住院医疗待遇不变。今后我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门诊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门诊放化疗患者下述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分甲、乙类,分别按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报销比例报销:

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射治疗费用;

2、在患者身体状况及病情允许情况下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费用;

3、晚期恶性肿瘤门诊维持治疗的医保范围内费用;

4、恶性肿瘤必须的检查费用(检查费用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超过上述范围的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施行。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