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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保险吹惠民新风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政发【2013】180号),《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3】197号)的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地区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一年内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一次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二、启动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的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35元筹集,其中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根据医疗费用多少分段制定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