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更好地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扶助促进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计生、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举措。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有助于进一步维护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群众自觉践行计划生育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坚持统筹解决、突出重点的原则,着眼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需求,调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力量,开展“特别的爱献给特别的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123”扶助行动:即开通一条爱心通道(以公益性慈善机构或联系人为桥梁),解决两个方面问题(提供生活关怀和精神抚慰),启动三大资源保障(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经济扶助、生活照顾、精神抚慰等方式,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保障和优待政策,减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各方面压力,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群身心健康水平。
三、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扶助对象: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女方年满49周岁。
2、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经县级(含)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三级(含)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患者。
四、部门责任及扶助措施
人口计生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规范;负责提供特殊家庭信息、数量等相关数据,提出具体工作建议;负责确定爱心通道的机构或联系人;指导县(乡)计生服务站(所)组织医护人员为辖区未享受医保体检的特殊家庭成员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每年免费提供不少于1次;每年组织做好对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工作;将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各级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特殊家庭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采取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补助。对全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800元的补助,在省定标准基础上增加部分的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属于补助对象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及实施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生育关怀——紧急救助”行动,由福州市计生协会每年从市生育关怀专项资金中列支50万元,对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疾病的,家庭陷入困境的,视情况安排每户2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结合自身优势,组织市生育关怀成员单位开展“生育关怀—关爱失独家庭结对帮扶”活动,专人包户定期上门服务和上门访问。指导县(市)区计生协会每年从生育关怀专项资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对救助对象进行经济救助。
财政部门:做好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各项配套资金安排工作,及时将所需的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在招聘公益性岗位时,优先照顾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有收养福利机构儿童需求的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不收取除收养登记费用外的任何费用。特殊家庭选择居家养老的,社区养老机构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年满60周岁有入住政府举办或接受政策资助的养老机构需求的特殊家庭,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情况优先安排入住,为特殊家庭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死亡的,参照有关规定,由财政拨补相关经费,免除基本丧葬费用。
卫生部门:在尊重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基础上,提供再生育咨询,免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应为特殊家庭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医疗救助的特殊家庭人员按《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执行。属城乡低保的特殊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前拖欠的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报销外,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定的,纳入疾病应急救助统筹管理。
教育部门:确保伤残的独生子女获得良好的义务教育,做好心理健康辅导,鼓励其自强不息,战胜困难。特殊家庭收养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实行“两免一补”及享受高中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农村经济部门:协调、指导信贷部门为农村贫困的特殊家庭优先发放小额贴息贷款,帮助他们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在投放扶贫资金、确认开发项目上优先倾斜特殊家庭。
司法部门:特殊家庭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遇到争议和纠纷,符合法律援助事项并需要法律援助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为特殊家庭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改善其最基本的住房条件。在农村危房改造和遭遇自然灾害住房重建中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城区居民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 积极营造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氛围,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定期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组织联谊活动,帮助他们建立沟通思想的渠道,提供交流和诉求表达的场所。在建立节假日慰问制度中,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列为慰问对象。组织心理咨询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
慈善、红十字会等部门:根据部门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物质帮助、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公益性活动优先服务特殊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项目。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2、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等工作,创造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制度运行环境,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监督指导。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的扶助资金、社会捐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有截留、挪用、滥用计划生育特殊救助资金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