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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省精神卫生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4号)有关要求,为使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其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制订了《辽宁省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方案》,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方案

 

为使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其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通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家庭承担义务的救治工作体系,有效解决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问题,释放农村劳动力,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按照《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坚持自愿救治为主原则,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救治要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当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救治;坚持属地管理,救治工作一般由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市级统一组织;坚持统筹推进,要统筹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协调推进农村困难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坚持资源整合,对各地市、县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进行整合,统筹使用。

三、救治对象

救治对象主要为经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救治的全省农村低保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住院前应由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复核与评估,诊断为重性精神病并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才能实施住院救治:(一)危险性为2~5级;(二)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三)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四)严重躯体疾病;(五)社会功能状况较差。低保户的证明资料由民政部门提供。

四、救治方式

(一)实行定点救治

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2、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3、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4、为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每个地市必须指定1家市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每个市指定本辖区内每个县(区)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1家,如果县(区)相应的医疗机构资源不足,由本地区协调,保证覆盖整个辖区。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要建立急诊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绿色通道。急诊患者治疗按急诊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请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报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评估。由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全省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的本地区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实行定额救治。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补助,县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床位日补偿90元(新农合70元、医疗救助20元),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每床日补助110元(新农合90元、医疗救助20元)。住院救治的农村低保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个人不再承担费用。

(三)实行逐级转诊。救治对象首先到属地县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救治,属地医疗机构不能诊疗救治或没有救治机构的,根据转诊程序逐级转诊救治。

(四)实行有效救治。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精神卫生法》和精神疾病诊疗有关规定实施规范诊疗,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住院患者经治疗达到以下状况时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危险性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

(五)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各地基层卫生医疗单位要将未住院的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的要求做好社区管理服务。

五、救治程序

(一)救治对象首先到属地确定的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就诊,由医疗机构决定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二)需要住院的患者,经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同意后,由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开具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按《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辽综治办〔2013〕7号)规定执行。

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确认需住院患者是否是低保对象。

(三)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按照住院规定办理住院治疗手续,接收入院治疗。

(四)对达到出院标准的,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及时办理出院手续,防止不必要的长期住院治疗。

六、资金保障与结算

救治对象按规定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床位费等按定额补助标准执行,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期结算,救治对象个人不承担。具体结算方式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进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相结合的“一站式”结算服务方式。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是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改善农村贫困居民的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动实施。

(二)明确职责。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责任人,积极组织实施,落实救治优惠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确认住院患者低保对象身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相互协调、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同时,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基层医务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做好未入住医疗机构救治的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服务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督导检查评估工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民政厅。

(四)资料上报。辽宁省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2014年5月份开始,每月8日前上报月报表,由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填报,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民政厅。同时上报电子版。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   费思平

电话:024-23391029, 邮箱:ssywmt@163.com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丰佃波

电话:024-23932909,  邮箱:lnmztdbc@sina.com

 

附表:       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情况月报表

P0201406174106418114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