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市户口的下列人员:1.城乡低保户;2.农村五保户;3.城市三无人员;4.孤儿;5.重度残疾人;6.7-10级残疾军人;7.在乡老复员军人;8.城乡低保边缘户;9.因家庭贫困而中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户。
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门诊医疗救助按门诊费实际发生额的7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元;城乡救助对象住院费在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按个人承担比例实际发生额的7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5000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结算相关补偿费用后,出示《低保证》、《五保证》、《老复原军人证》、《残疾军人证》等和《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就诊手册》,结算城乡医疗救助金。
五、注意事项
(1)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境外地区诊疗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
(4)因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和酗酒等行为致伤治病的。
(5)实施整容手术、气功疗法、体育疗法、膳食疗法的;
(6)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城乡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救助,不跨年度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