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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4〕223号

各县(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减轻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血友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其因病致贫、因病致残,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凡确诊为血友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进行血友病特殊病种确认后,在试点医院接受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注射治疗,享有本通知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试点医院

  首批确定福建省协和医院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医院,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其它定点医院。

  符合条件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可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纳入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医院。

  三、优惠政策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试点医院门诊接受特定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注射治疗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规定的血友病患者在试点医院门诊接受特定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注射治疗,年度内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由统筹基金补偿90%、试点医院减免10%。

  2、在试点医院门诊享受免费特定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注射治疗以外,参保人员其他治疗需求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试点医院接受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注射治疗医疗费用,仍享受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不变。

  3、符合《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渠道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费用结算

  享受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优惠待遇的患者在试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试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拨付结算款。

  五、监督管理

  1、试点医院要健全免费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注射治疗工作管理组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控制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价格,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将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免费治疗作为便民、惠民的重点工作内容,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2、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信息登记、审核,及时核算、拨付特定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治疗费用。

  3、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