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政策理念,建设“幸福家庭•美丽漳州”,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人口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高增长、低死亡到低出生、低增长、低死亡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响应和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为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中,一部分因为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急需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与扶助。
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是做大做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市”、“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全国创建幸福家庭试点市”及“全国计生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试点市”品牌,提升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载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扶助体系,提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发展能力、生活希望及幸福指数,从而在全社会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体系
(一)在经济及生产上予以扶持
1.提高扶助标准。从2014年起,对于女方49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特别扶助金1000元,属于低保户家庭的,给予每人每月特别扶助金1300元。全市提高标准后新增特别扶助金由市、县级财政按15%、85%比例,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扶助金标准,并随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进行动态调整。属于“低保”户的,享受的特扶金和其他计生特殊家庭补贴不计入收入。
2.扩大扶助对象。从2014年起,对于女方40周岁至49周岁以下的特殊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特别扶助金500元,属低保户家庭的,给予每人每月特别扶助金800元。全市扩大扶助对象后新增特别扶助金由市、县级财政按15%、85%比例,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3.实施紧急救助。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级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基金等)或从当地政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紧急救助。紧急救助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救助资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4.做好保险理赔。实施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地方,要及时做好参保对象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理赔工作。
5.扶持创业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特殊家庭人员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税务、工商部门在为特殊家庭办理税收相关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提供便利,并免收办理费用。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安排农村小额贷款贴息、幸福工程资金、创业基金等,对特殊家庭应予以优先及倾斜。
(二)在生育及生活上予以照顾
6.提供再生育服务。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特殊家庭夫妇双方意愿,提供再生育咨询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家庭,由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确实需要借助医学手段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及其他便利。县(市、区)政府对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采用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补助。
7.配套收养服务。鼓励不能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优先安排收养福利机构儿童,不得收取除收养登记费用外的任何费用。如属收养孤儿的,收养后,由各县(市、区)参照孤儿抚养费标准继续发放孤儿抚养费至18周岁。其收养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实行“两免一补”及享受高中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8.做好养老照顾。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及民间力量,建立和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特殊家庭选择居家养老的,社区养老机构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于男方满60周岁或女方满55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如果患有重大疾病或身体残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经申请,由各县(市、区)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护理费补助。政府举办或接受政府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家庭提供集中照料服务,保障扶助对象能够入住。60岁以上失去生活能力的特殊家庭夫妇,符合“三无老人”条件的,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不符合“三无老人”条件、家庭困难的,愿意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其计生特殊家庭扶助金支付给公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可申请护理费补助;愿意入住幸福园的,优先接纳,并建立绿色通道,享受“三无老人”待遇。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9.实施医疗救助。各县(市、区)每年为特殊家庭夫妇每人办理至少一份大额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连同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将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大病救助对象,并按《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每年为特殊家庭夫妇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属城乡低保的特殊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前拖欠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报销外,可通过医疗机构核销坏账或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解决。
各县(市、区)政府要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扶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开通优先就医“绿色通道”,为特殊家庭提供就医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为特殊家庭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特殊家庭“家庭医生联系制度”,并列入绩效考评内容。
10.改善住房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应为特殊家庭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改善其最基本的住房条件,计划生育“安居工程”应向特殊家庭倾斜。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因为独生子女治病而卖房(含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的,可不受年限限制列入廉租房、公租房申请。
11.补助丧葬费用。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参照《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规定,予以免除基本丧葬费用。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免除其子女骨灰寄存费。
12.提供法律援助。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优先提供服务。
13.提供公交车乘车补助。在全市范围内,由各县(市、区)政府为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公交车乘车补助。
(三)在精神及心理上予以慰藉
14.建立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依托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和特别扶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摸清底数、建立特殊家庭档案,实行一帮一挂钩联系人制度。
15.建立特殊家庭监护人制度。由所在村(居)或所在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或亲属通过公证的形式确定为特殊家庭成员监护人,主要履行特殊家庭成员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免除特殊家庭监护人公证费用。
16.建立亲情关怀机制。重视对特殊家庭的精神慰藉,大力开展“心理援助-携爱家园”项目,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怀活动,必要时请心理学专家进行心理疏导,给予治疗,使其尽早摆脱精神抑郁状态,走出丧子的阴影。试点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专业社工介入,发展“社工+义工”帮扶模式,做好特殊家庭融入社会工作,鼓励他们走出家门参加文体活动,帮助建立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和人际间的交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特殊家庭服务中心或特殊家庭联谊会,每年开展活动,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17.建立挂钩结对及定期走访慰问制度。每个特殊家庭实现“三种结对”全覆盖(即至少一个部门、一位科级干部和多位志愿者同时挂钩结对帮扶),挂钩结对实行实名制。各级领导干部节假日必须走访慰问所有特殊家庭,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组成的社会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8.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妇联、共青团、红十字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以精神慰藉为重点,与特殊家庭开展结对帮扶、联亲服务活动,鼓励在校大学生、部队战士等青年群众,走进特殊家庭,提供照料服务。
三、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工作,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落实,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扶助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特殊家庭扶助具体政策措施,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衔接。人口计生部门要制作和发放“计生特殊家庭优惠卡(证书)”,衔接各部门扶助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障卡中增加“特殊家庭”信息,确保特殊家庭切实享受相关优惠。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发挥优势,帮助特殊家庭创业自立。计生协会要做好“全国计生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试点市”的项目策划、落实、评估,全面开展“计生特殊家庭救助——阳光工程”:基线调查和数据分析、开展志愿者结对活动、救助和慰问活动、联谊交流活动、举办心理疏导、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助孕工程”、“认亲暖心活动”、政策性保险服务、幸福工程、安居工程等。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成立漳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以社会捐赠为主,政府财政支持为辅筹措资金,用于特殊家庭一次性紧急救助及计生困难家庭帮扶。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以适当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各界等的影响和作用,通过赞助、募捐等形式,多方位多渠道筹集人口福利金,为扶助工作提供保障。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完整、规范的服务管理档案,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创造运作协调、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制度运行环境。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摸底情况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救助帮扶工作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要逐步规范扶助程序,督促有效运作,特殊家庭实现了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扶助政策,原已享受的经济扶助无须退还。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级政府要把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定期对救助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切实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更多的实惠。组织部、文明办、效能办要把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纳入组织部干部结对帮扶、文明单位和单位绩效考核中。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对扶助运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扶助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