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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忠市残疾人优待规定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吴忠市残疾人优待规定》作简要汇报:

  一、新规定出台必要性及起草背景
  2004年,我市以《吴忠市人民政府令》颁布实施《吴忠市残疾人优待规定》,极大地推进了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得到了显著改善,但实际中仍存在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原《规定》已实施了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等事业的发展,法治环境的变化,已不能适应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按照自治区残联要求,近几年,全区其他地市先后出台了残疾人优惠政策,而我市自2004年以来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残疾人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使残疾人更多地享受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我们建议出台新的《残疾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鉴于原《规定》实施时间跨度较长,很多条款已经与国家和自治区新的政策法规不相适应,与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为此,在《新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对原《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规定》立足于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在生活救助、参加社保、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增加了诸多内容,为我市残疾人在生活、就业、康复、维权等方面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政策,使“慈善吴忠”建设支撑元素更加丰富。《新规定》形成后,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分管领导组织进行了多次讨论,并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分别呈送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了审阅,多次修改完善后,现提交会议研究。
  二、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残疾人优待规定》共分总则、优抚优待、康复医疗、就业创业、文化教育及附则等六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集中对政策依据、享受的范围、部门职能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章优抚优待,主要包括残疾人集中供养、生活津贴、居家托养护理补贴、生活救济、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援助、供暖、住房安置、乘车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康复医疗,主要包括残疾人医疗费用报销、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服务、专项康复经费等方面的内容;第四章就业创业,主要包括残疾人就业贷款扶持、税费减免、岗位提供、就业安排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文化教育,主要包括残疾人特教经费、就学照顾、学费补助、教育培训、文体娱乐场所费用减免、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内容;第六章附则。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普惠性。《新规定》扩大了对残疾人优待面和优待幅度,使全市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优待。比如:在残疾人生活津贴上,原来只有一、二级可以享受,现在扩大到享受低保的三、四级;在筹资筹劳上取消了农村残疾人享受的级别、类别等,实现全覆盖;在采暖费收取上,对低保户残疾人减免幅度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的范围;对初中升高中残疾人学生录取分数,由原来降低10分提高到20分;对考入大中专院校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现资助全覆盖,将资助标准中专由区内1000元、区外1500元统一提高到现在的2000元,大专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等。二是具有适度的前瞻性。《新规定》立足于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增加了残疾人医疗优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一些具有前瞻性的优待规定。比如: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集中到福利机构托养;对智力、精神二级以上和肢体、多重一级残疾人和被收养人每年给予700元生活津贴补助;新增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提高了康复服务经费标准、扩大了康复服务范围。《新规定》能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适用于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并覆盖残疾人公共服务优待的大多数领域。三是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新规定》既继承了原《规定》的优点和部分仍可适用的条款,又有了较大的创新与改进,进行了具体量化。比如: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过去只笼统提出“实行减免”,现在明确规定从三年起减免80%;将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明确为不低于10%;明确规定每年从残保金中提取20%经费,注入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用于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同时对享受优待的条件、责任单位、办理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便于操作实施。
  三、新规定重点条款及资金测算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纳入低保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30元生活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享受自治区津贴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高津贴标准。
资金测算:全市7680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年发放276.49万元,其中:利通区50.8万元;红寺堡区10.15万元;青铜峡49.72万元;盐池县35万元;同心县130.82万元。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二级以上和肢体、多重一级残疾人和被收养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700元的居家托养护理补贴。对被收养的残疾人,须经收养人申请,县(市、区)残联审核补贴给收养人。
  资金测算:全市6268人,每人每年发放700元,年发放438.7万元,其中:利通区117.1万元;红寺堡区46.5万元;青铜峡77.6万元;盐池县69.5万元;同心县128万元。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6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事业费和专项康复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残联负责用于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助视助听器适配、精神病患者长期服药、肢体残疾矫正手术等康复项目。
  资金测算:全市总人口141.6万人,按人均不低于0.6元的标准,共计84.96万元,其中:利通区23.67万元;红寺堡区11.07万元;青铜峡16.62万元;盐池县10.14万元;同心县23.46万元。
  第二十九条  符合低保条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由吴忠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即:考入中专院校的给予2000元补助;考入大专院校的给予3000元补助;考入本科院校的给予4000元补助。可同时享受社会和其他部门的叠加补助。若自治区对残疾学生调整新的补贴标准,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补贴可相应调整。
资金测算: 2011年救助学生103名,发放救助金27.4万元;2012年救助学生154名,发放救助金58.5万元。2013年救助学生101人,发放救助金36.7万元。以后年度估算资金60万元。
经测算,每年承担费用共计资金860万元,其中市本级承担60万,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见附件2)
  三、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审议通过《吴忠市残疾人优待规定》,并以《政府令》颁布实施。

 

  附件下载:1.附件1.优待规定修改稿10月14日(定报) 法制办改.doc
2.附件2.1月23日资金测算(给市领导、卢理).xls
3.附件3:政府令.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