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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归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血友病病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0年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为解决患重症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问题,先后将23种重症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了基本医疗统筹金支付范围。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将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归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血友病病种范围,其治疗费用参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血友病病种报销政策执行。

本通知规定事项自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鄂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重症鉴定标准及支付范围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