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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葛店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鄂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2012年4月,《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颁布执行。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颁布后,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快速推进,对缓解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居民的医疗困难取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低收入家庭认定不准确和和医疗救助对象无序就医等问题。为此,各级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应认真总结医疗救助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确保我市的医疗救助政策更好地惠及困难群众。

一、规范医疗救助过程中的低收入家庭认定

全市各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管理审批部门都要严格执行《鄂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低收入家庭。当前,特别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

(一)认定程序必须到位。《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社区居民代表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各低收入家庭受理、认定机构必须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比照申请低保家庭的受理、审批程序办理,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减少。

(二)收入标准必须坚持。《实施办法》规定认定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是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两项指标,各地不能离开这两项指标而认定低收入家庭。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既要向市城市居民收入状况核对中心申请核对这些家庭的经济状况,更要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详细核定申请家庭的收入。我市认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各地必须严格按此标准核定。

(三)核定工作必须按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10月为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月”。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必须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推行医疗首诊制

从今年6月开始,对全市社会救助对象推行首诊制,公办福利服务机构中的“三无”对象要率先执行。

首诊制就是就医人员首先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如需转院治疗的,可由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手续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因急诊、抢救等原因需要直接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5日内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补办转诊手续。社会救助对象未在首诊医疗机构住院或未经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将不实施医疗救助。

各乡镇社会救助对象的首诊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城区社会救助对象的首诊医疗机构为市优抚医院。因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技术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患者,可由乡镇卫生院出具转院手续转至市优抚医院治疗。因市优抚医院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技术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患者,可由市优抚医院出具转院手续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治疗。

三、明确医疗救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明确医疗发票有效时限。申请医疗救助时,医疗发票只能是当年或医疗终结3个月内才能有效,超过时限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医疗救助凭据。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批准为社会救助对象的,自批准之日起按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此前,是低收入居民的按低收入居民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是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居民的按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居民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认定为低收入居民的,自认定之日起按低收入居民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此前或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按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居民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三)明确大病定额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居民患重大慢性疾病,必须持有市医保局核发的《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卡》才能申请门诊或定额救助。

四、要求

1.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医疗救助的审核把关,严防不符合条件的享受医疗救助。

2.低收入家庭认定要严格核定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要杜绝只要身患重大疾病就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错误倾向。以后,凡是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的,各地必须同时上报低收入家庭核对报告和调查报告,市社会救助局将定期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低收入家庭认定不准确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停止其所在地区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3.各地民政部门要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帮助身患重大疾病、但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困难家庭,按政策给予帮助。符合“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居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或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家庭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应积极主动地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等多种途径解决其就医困难。

4.对不按医疗救助政策受理、上报、审批医疗救助的,市民政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性质严重的,将报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州市民政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