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卫生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民政局 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卫生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9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大骨节病患者;
(四)重度残疾人;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六)重度精神类疾病患者;
(七)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
三、救助病种
先行将医疗费用高,对群众生活影响大的病种纳入救助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增加,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主要救助病种如下: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
(二)恶性肿瘤;
(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偏瘫);
(四)坏死性胰腺炎;
(五)心脏瓣膜移植术;
(六)坏死性肠梗阻;
(七)先天性心脏病;
(八)重度精神疾病;
(九)重症肝炎(肝硬化);
(十)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肝、肾移植);
(十一)严重Ⅲ度烧伤;
(十二)白血病;
(十三)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具有我州户籍的本办法第二项规定所列人员。患病人员在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个人自费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患病人员家庭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上不予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办〔2011〕21号)文件)不得重复享受。
五、救助内容
根据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日常门诊医疗及住院医疗费用均较高的情况,分别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
(一)门诊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三项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及个人自费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按50%的标准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三项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及个人自费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三项所列特殊疾病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后,医疗费用仍较高,年度医疗个人自费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应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节余情况予以救助,应按照不超过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总额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救助标准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救助,但不超过最高救助标准。
六、资金来源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拨付、州县财政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提留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州县分别将本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
七、救助程序
(一)救助申请
救助对象本人或亲属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险证(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保险辅助证件、商业保险等有关合同证明;
4、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费用清单和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病情诊断书、住院费用清单、门诊处方、住院(门诊)发票复印件。
申请住院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住院费用结算以后的90天内提出救助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及临时医疗救助应当在当年的11月20日前提出救助申请,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二)审核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救助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调查,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项审查,经调查核实后填写《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批准救助;对申请救助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送达申请人。
3、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底将各乡(镇)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发放到各乡(镇)或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金融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给申请救助对象。
八、监督管理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州县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州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完善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大病医疗救助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州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州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大病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城乡居民,由各县民政部门负责收回骗取的救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九、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州民政部门进行解释。各县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政策变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