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5号),自治区卫生厅、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9〕72号)和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合发〔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实际,对《锡林郭勒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锡署发〔2008〕58号)进行修订完善后,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因地制宜、周密部署。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资金投入,增加补助标准,提高补偿比例,把农牧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总结推行新农合制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和探索适应我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应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及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通过实施新农合医疗制度,满足农牧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用较低的费用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重点解决农牧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坚持原则
(一)总体要求
新农合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开展新农合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要求,从维护农牧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周密组织、精心运作、扎实推进,确保新农合制度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
--自愿的原则。坚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政府加强指导,负责建立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
--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政策的连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扩大受益面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确保农牧民群众受益面不断扩大;
--多渠道救助的原则。坚持同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扶贫、红十字会和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资助贫困农牧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医疗;
--便民服务的原则。把农牧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使农牧民群众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负责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各级新农合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和管理办法,指导落实各项工作。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有参合农牧民代表参加)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2、办事机构。全盟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卫生局)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督查指导、业务考评、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各旗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苏木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挂靠苏木乡镇政府或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日常业务的办理。实行旗县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办法,进一步加强新农合运行的管理。
合管办人员编制由各地政府调剂解决。原则上,旗县市(区)合管办按服务人口核定编制5-7人,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苏木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配备2-3人办理业务。
3、工作经费。各级新农合办事机构人员工资和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原则上,盟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不低于5万元、旗县市(区)安排工作经费不低于10万元、苏木乡镇安排工作经费不低于 3万元,主要用于新农合基金收缴、宣传教育、网络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参加范围
盟内凡具有农村牧区户籍的农牧民、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农牧区婴幼儿均可参加新农合。转移进城农牧民可到原居住地参加新农合。
(三)基金筹集
新农合制度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缴费。从2011年开始农牧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农牧民收入增长情况和承受程度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等社会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资助。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筹措资金对本地新农合制度予以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制度。
3、政府补助。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对农牧民人口在6万以下的牧区旗县,每人每年补助再增加20元),盟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旗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可增加补助标准。今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文件执行。
4、收缴方式。农牧民个人缴费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收取,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集体经济、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或捐赠的资金由旗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或所属苏木乡镇政府代理接受并及时存入新农合基金专户。
5、收缴期限。每年10月至12月中旬为下年度个人缴费阶段,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收缴的下年度农牧民个人缴费要在次年1月5日前全部划入旗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并依此确定下年度最终参合人数。旗县市(区)财政要在本级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的30日内,将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划拨到旗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新农合基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转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内财社〔2008〕98号)和盟财政局、卫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盟新农合资金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卫发〔2008〕266号)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由各旗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管理。各级财政补助和农牧民个人缴费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新农合基金专户。各旗县市(区)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财政部门根据合管办提交的审核报销资金支付申请,直接将报销的资金由新农合基金专户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外转住院参合农牧民的报销支付由新农合基金专户划拨到银行部门转存到个人帐户。
各旗县市(区)合管办要建立当地合作医疗基金总帐和各苏木乡镇分帐,苏木乡镇合管办要建立苏木乡镇总帐和行政村、农牧户分帐,资金报销后,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合管办逐一下帐,实现新农合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封闭运行。
2、基金分配与使用。2010年起,全盟全部取消家庭账户。新农合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2010年,太旗、蓝旗、多伦、西乌、阿旗、白旗、东苏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条件成熟的其它旗市(区)可参照实行。2011年,全盟全部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
(1)大病统筹基金。年度新农合总资金的80% 划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牧民的住院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偿;20% 划入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牧民的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
(2)家庭帐户基金。原家庭账户有结余资金的,可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用完为止。但不能抵顶年度个人缴费。
3、补偿方法及程序。新农合基金补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合管办审核、财政部门拨付"的运行模式。即:参合农牧民在本旗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门诊医药费用实行现场核销,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住院病人的住院费用先由患者本人自付,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现场领取报销款,所报销的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因住院医药费用数额较大,多次缴纳住院押金后个人暂时无法继续交纳住院押金的患者,所住医疗机构可在患者住院期间先结一次或几次帐,患者凭结 帐单在所住医疗机构先行报销,领取报销款,用以支付住院押金。先行结帐与出院结帐按一次住院予以报销。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时,新农合报销的医药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旗县市(区)合管办每周或半个月核算一次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财政部门及时给予拨付,保证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推行合作医疗证盟内"一证通",统一补偿标准,逐步实现参合农牧民盟内"当地参合、异地住院、同等直报"。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农牧民应报销的住院费用未按规定报销的,由旗县市(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脱、拒绝垫付农牧民住院报销费用。旗县市(区)合管办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兑现情况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报帐程序为: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相关资料(包括费用发票、汇总表和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的处方等)报苏木乡合管办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旗县市(区)合管办审核汇总,旗县市(区)合管办将审核后的资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复审,再由财政部门将核定后的款目拨付银行,由银行将应报销资金转帐至垫款医疗单位。无银行帐户的嘎查村级医疗机构到所属苏木乡镇卫生院领取垫付款。旗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到本级合管办办理报帐手续,报帐所需相关资料、资料审核与资金拨付程序同苏木乡镇医疗机构。转院到盟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牧民,须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赴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费用、患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农牧民垫付,经所在苏木乡镇合管办在居住地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县市(区)合管办审核,报财政部门复审报销。实行报销费用通过银行转入存折的支付制度,实行"一卡通"的旗县市(区)要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银行卡上;未实行"一卡通"的旗县市(区)要为农牧民办理银行存折。患慢性病、地方病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药费用每年集中报销一次。
慢性病、地方病及特殊病种费用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发票、检验检查报告、《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旗县市(区)合管办审核。
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牧民,先凭住院手续和凭证由旗县市(区)合管办审核报销。新农合基金不能用于参合农牧民商业保险的费用。
(五)补偿原则和标准
从2010年度开始,全盟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农牧业人口、筹资额度,确定全盟统一执行的新农合基金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补助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1、补偿原则。以农牧民大病医药费用补助为主,兼顾门诊费用、慢性病、地方病及特殊病种费用补助。
2、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住院费用采取按比例分段支付的办法进行补偿。
起付线:苏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50元,盟、旗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盟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
封顶线:各旗县市(区)根据当地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6倍确定新农合封顶线,农牧民每人每年住院报销累计不得超过封顶线。根据全盟农牧民纯收入水平,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 3.5万元。
报销比例:苏木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 75% 。盟、旗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分两段报销,即:5000元以下报销 65% 、5000元以上报销75% 。转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盟、旗县市(区)级基础上各段报销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院手续在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农牧民各段报销比例下浮20% 。
转移进城农牧民、计生"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各段报销比例提高10%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农牧民、低保户、五保户和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各段报销比例提高 10% 。采用蒙医中医治疗的医药费各段报销比例提高20%(西医西药治疗部分不享受此政策)。符合以上条件的农牧民只享受一项优惠政策。
对参加新农合的住院分娩孕产妇按照《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植入人体的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对使用国产或合资企业生产的按材料费用实际价格的 50% 予以报销,对使用进口的按材料费用实际价格的30% 予以报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是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盟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以下、二级专科医疗机构以下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是打架斗殴等非自身疾病引起的医药费用;
三是目录外用药;
四是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者的医药费用;
五是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医药费用。
同一疾病,在同一家医院多次住院治疗时,按一次住院审核报销;同一疾病,先后转往多家医院治疗时,分别按不同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在年度个人缴费截止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母亲参合即视为新生儿也参合,随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
(2)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
当年大病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15% ,历年累计大病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25% 的旗县市(区),要在当年内,根据大病统筹基金结余情况,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要求,对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牧民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是针对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前采取的临时性调控措施,不做为常规补偿模式,不得在年初新农合基金分配时预提。
健康体检工作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要求,根据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并遵循参合农牧民自愿原则开展,要鼓励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各旗县市(区)卫生局要积极争取政府提供健康体检专项资金。
对持有证件的农牧区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民政部门优抚对象、贫困计生"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给予二次补偿。
(3)慢性病、地方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对慢性病和地方病患者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其药费、检验检查费和治疗费按40% 补助比例报销,以年累计,每人每年累计补助封顶线2000元。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按50% 补助比例报销,每人每年累计补助封顶线5000元(慢性病、地方病和特殊病种目录附后)。
(4)门诊统筹补偿为进一步扩大参合农牧民受益面,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牧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以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旗县市(区)医疗机构为补充,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定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年度封顶"的原则,有效开展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门诊统筹补偿要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直接垫付补偿和旗县市(区)经办机构定期结算的制度。对开展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各旗县市(区)要进行统一药品价格、统一收费票据、统一处方、统一报销登记表格等工作。嘎查村定点卫生室发生的门诊补偿费用,由苏木乡镇卫生院初审后报苏木乡镇合管办复审并录入微机,作为旗县市(区)合管办拨款依据,定期拨款,卫生院要及时将卫生室的垫付资金拨付到位。
参合农牧民在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一律纳入门诊补偿范围。补偿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版)》和2009年国家发布的 307种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 41 -部分)》(2009版)内的药品费用;治疗费:注射、外科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理疗、观察床等常规治疗费用;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
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30% ,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0元。
为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各旗县市(区)建立相应监督机制和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措施,经常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对新农合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稽查,确保新农合工作规范开展。
(六)监督管理
1、全盟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对各旗县市(区)新农合工作进行一次考评。盟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旗县市(区)按规定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一次分析,监测各旗县市(区)参合农牧民的就医流向、费用支出和补偿水平,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旗县市(区)合管办每季度至少对参合农牧民的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2、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都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牧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农牧民代表不低于总人数的20% ),负责对合作医疗工作的运行、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运行和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合作医疗工作运行和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书面通报检查情况。旗县市(区)合管办要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参合农牧民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并及时向苏木乡镇反馈信息。各苏木乡镇要设立报销公示栏,定期张榜公布农牧民参合情况、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和医药费用报销情况,保证参合农牧民的权利,确保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部门、有关监督机构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对接收到的投诉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七)医疗服务监督与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各旗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以方便农牧民就诊为原则,在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中选择技术水平高、诚实守信的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卫生机构为主。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包括嘎查村卫生室达到合格卫生室经验收合格),发放《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旗县市(区)合管办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防止过度医疗、开大处方、多做检查、分解收费、增设名目滥收费的现象出现。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滥用激素和抗生素等现象要严格管理,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实行年检制,对年检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机构予以吊销证书。
2、管理制度。全盟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各地要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要建立严格的转院审批制度,实行旗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日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前一日参合农牧民住院人员信息制度,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每日核对参合农牧民住院人员情况,参合农牧民外转住院治疗时,需在3日内通知参合地区合管办,合管办要与其住院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患者的真实情况。各旗县市(区)要探索建立本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可本着就近就医和因病施治的原则,适当确定盟外定点医疗机构,逐步与盟外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药费用报销转账制度。盟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盟医院、盟蒙医研究所、盟妇幼保健院、盟地方病综合门诊。
3、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每年度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分季度对本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外转住院疑似病例进行核查,防止冒名顶替和假病历等情况的发生。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
4、基本药物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合理使用药物。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公布前,除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还可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的药品,确因治疗地方特殊疾病所必需,也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选择用药,蒙成药可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选择。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公布后,除《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药物。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6号)精神,2010年我盟在锡市、西乌、西苏、黄旗、二连、蓝旗和阿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药价得到合理有效控制,降低农牧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农牧民基本药物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新农合医疗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成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管理制度。旗县市(区)合管办每月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基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及时提出警告,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基金管理。民政部门要摸清贫困家庭底数,严格把关,确保把贫困救助资金用在最需要救助人群。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发改、农牧业、扶贫等部门要将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内容。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以公益性宣传形式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代理银行要提供支持条件,完善资金管理网络系统,确保安全运行。各地要在加强领导、落实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保证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巩固和完善旗、苏木、嘎查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农牧区卫生服务网络。依法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要深化农村牧区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活力。要保证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和定点医疗机构补贴经费的足额到位。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农牧区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药品价格、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新农合医疗中的作用,积极运用蒙中医药为农牧民提供服务。实行盟、旗、苏木、嘎查四级联动帮扶制度,上级卫生机构从专业技术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对下级卫生机构进行帮扶,逐步提高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三)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和医疗救助制度。农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救助对象主要是农牧区持有"五保证"的五保户人员和农牧区未成年孤儿,农牧区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持有"农牧区低保证"的无自救能力特困对象,农牧区见义勇为及因工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旗县市(区)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锡盟民政局关于全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9号)、盟卫生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自治区关于做好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锡卫发〔2008〕45号)和盟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转发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锡民政优字〔2008〕18号)要求,确定具体救助办法。要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医疗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衔接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使贫困农牧民能够全部参合,并且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补偿。
(四)强化培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合作医疗管理干部、经办机构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合作医疗相关政策以及合作医疗方案设计与补偿测算、管理与监督、评估与方案调整、信息网络及新农合信息软件使用等有关专题的全面培训和考察学习,进一步规范运作,保证质量。要加强行业行风建设,强化服务理念,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做好宣讲工作,将经常性宣传与集中性宣传相结合,除了介绍近年来受益农牧民群众的具体事例外,在不同工作阶段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农合工作典型事例宣传。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实行新农合的重要性、优越性和具体实施办法,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真正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各旗县市(区)要完成旗县级全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信息网络建设,并加快可开展住院业务的苏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信息网络建设,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参合农牧民基本信息与基金数据录入工作,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2010年,全盟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搭建和使用盟级新农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盟级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报,充分发挥新农合信息网络的作用,为实现区内和盟内异地就诊现场实时报销做好准备工作。
附:
全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慢性病、地方病和特殊病病种目录
一、慢性病病种包括: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脑中风及后遗症、高血压Ⅲ期、糖尿病严重并发症、风湿及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结核病
二、地方病病种包括:布鲁氏菌病、砷中毒、碘缺乏病、克山病
三、特殊病病种包括:精神病、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尿毒症、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