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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居民参保科负责办理业务:

1. 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准新生儿(怀孕28周以后)的参保缴费工作。

2. 负责我市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参保缴费工作。

3. 负责各类特殊人员(低保户、一级二级重残)的参保缴费工作。

4. 负责民政代缴人员(低保户)人员的信息核对、到账、实缴工作。

5. 负责各学校的申报缴费、到账、实缴工作。

6. 负责制作已参保居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

需提供手续: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非本市户口的居民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供所在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原件)。

2.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收集学生信息于每年的9月-12月到医疗保险局居民参保科统一办理。学校采集信息时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号、姓名、民族、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3. 各类特殊人员(低保户、一级二级重残人员)除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外,还需提供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和残联发放的重残证。

4. 制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居民需提供缴费申报单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在校学生由学校专管员到医疗保险局居民参保科统一办理再发放到学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