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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公民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规定

眉卫发〔2014〕17号 

 

眉山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公民医疗临床用血

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我市临床用血量和用血报销量也在不断增长。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报销手续,方便群众办理临床用血后的报销,市献血办公室拟定了《眉山市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报销血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市临床输血报销规定进行调整。现印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在市、区(县)卫生公众网站公开发布《规定》;具有临床输血资质的医疗单位要建立专门宣传栏,宣传无偿献血知识、血液知识并公开张贴《规定》。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辖区内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评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临床输血资质,对评估合格的予以确认并报市献血办、市中心血站备案。同时,大力推进市中心血站、市、区县献血办及临床用血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各区、县献血办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具有临床输血资质的医疗机构业务副院长、主办会计、具体报账人员进行无偿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及报账程序等方面专题培训,确保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血费报销规定。

四、具有临床输血资质的医疗单位要认真落实便民措施,落实专人、专门窗口负责临床用血费用的报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审查报销对象、报销所需各项资料证件,并严格按标准和程序报销。报销出具的一切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套取献血资金。如有弄虚作假者,将扣减相应报销费用并按照《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具有临床输血资质的医疗单位开展临床输血业务,严格遵照眉山市献血办公室《关于医疗临床用血价格调整后血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眉血办〔2006〕1号)、《关于灭活血浆收取和退付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眉血办〔2010〕3号)、《关于洗涤红细胞(无菌接口法)收取和退付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眉血办〔2012〕2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各区县具备临床输血资质的机构每月将报销所需的原始材料和相关凭证交区县献血办审核,区、县献血办审核确认汇总交市献血办终审后予以转款。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每月自行审核后将报销所需的原始材料和相关凭证直接交到市献血办终审后予以转款。

七、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用血单位退费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确保血费报销工作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市卫生局将对各区县及医疗机构的退费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八、《眉山市公民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眉山市献血办公室关于《公民医疗用血后报销血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眉山市公民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规定

                                

 

眉山市卫生局

           2014年2月13日


附件

眉山市公民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规定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实行先支付用血费用,符合条件的按以下规定凭证、凭据报销。

一、报销对象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二)未满18周岁或已满55周岁及其以上公民;

(三)亲友互助献血者(需先到市献血办公室登记,再到采血点献血);

(四)伤残军人;

(五)终身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1998年以前或18岁以前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血液病、先天遗传性疾病和再生障碍性疾病等)。

二、所需材料

(一)眉山市献血办公室用血凭证;

(二)医院出院结帐单或血站现金取血发票;

(三)医院出院证或病情证明;

(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五)持无偿献血证报销者持以上(一、二、三、四)证件外,还需提供无偿献血证。其中直系亲属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持血站现金取血发票报销者持以上(一、二、三、四)证件外,还需提供医院合血单;

(七)终身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持以上(一、二、三、四)证件外,还需提供本次入院前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确诊证明。

(八)伤残军人除持以上(一、二、三、四)证件外,还需提供伤残军人证书。

三、报销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含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无偿享用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其余符合报销对象条件者享受成本价用血。符合医疗用血报销血费条件的公民并同时持无偿献血证报销的公民,只能选择一个优惠政策。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眉山市医疗临床用血报销费用一览表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无偿献血者报销标准(以献血200ml计)

其余符合报销对象条件者报销标准

医疗临床用血全血

200毫升

440

220

手工分离红细胞悬液

1单位

420

210220210

210

手工分冰冻血浆

200毫升

160

80

机采血小板

每个治疗量(≥2.5×1011  )

440

220

RH阴性血液

200ml

RH(-)献血者:1140

RH(+)献血者:440

240

手工分浓缩血小板

1单位

200

100

洗涤红细胞(无菌接口法)

1单位

560

280

压积红细胞

1单位

440

240

冷沉淀

1单位

200

100

病毒灭活血浆

100毫升

140

70


四、报销地点

(一)符合医疗用血后报销血费对象条件的公民,在本辖区就医的医疗机构出院结账时由医疗机构报销。

(二)异地献血和用血的报销

1.眉山辖区内献血在省内异地用血者或省内异地献血在眉山辖区内用血者,可自由选择在异地或我市献血办报销;

2.眉山辖区内献血在省外异地用血者在市内各级献血办报销;省外异地献血在眉山辖区内用血的,由所在就医的医疗机构报销;

3.持本辖区献血证异地用血符合报销条件的公民,请于出院后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到规定的地点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其证件视为作废。

五、咨询电话

眉山市献血办:38108995

东坡区献血办:38199507

仁寿县献血办:36233188

彭山县献血办:37612055

洪雅县献血办:37403668

丹棱县献血办:37201391

青神县献血办:3881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