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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可享受二次补偿

近日,为了认真落实山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我市就加强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工作下发通知。通知中明确,参保居民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镇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