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嘴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石嘴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14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有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急救急为主。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2.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第二年使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结合筹集资金规模和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补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比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3.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建立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
二、基金筹集与来源
(一)基金设立。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财政负责市本级基金的募集,并向市辖两区基金和市级医疗机构(含辖区承担应急救助的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本级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向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将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基金承担兜底责任,确保基金正常运转。2014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暂安排100万元,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积极向自治区相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以后年度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纳入财政预算。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本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有支付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3.对一些重大疾病,花费巨大,普通家庭无力承担,不及时治疗将会危及生命安全的,经患者或家属向医疗机构申请,可享受疾病应急救助。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医疗机构承担紧急救治任务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实行上级补助、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将基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卫生、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过度医疗等套取救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监察、财政、卫生、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石嘴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政策制定、工作协调。
(二)基金监管。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联合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人员、审计人员、医学专家、捐赠人、社会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上一年度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事例以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基金支付。
1.身份确认。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及时填报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按月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资金核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实行评审制度,财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医学专家负责做好基金使用联审工作。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每半年集中汇总向同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并附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住院凭证、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经联席会议评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3.资金拨付。市、县(区)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应将核准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协调专家对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严格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
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加强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配合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市公安局: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身份鉴别工作。
市民政局: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身份鉴别;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市监察局、审计局: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报告并公示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金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时启动,稳步推进。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流程。自2014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如期、顺利实施。
(三)探索完善,确保长效。各相关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确保此项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