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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直参保职工实行2013年度大病二次补偿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4〕328号


 

关于对市直参保职工实行2013年度大病二次补偿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人员: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74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办法,本着城乡统筹、逐步过渡的原则,决定对泰州市市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2013年7月1日至2014月6月30日结算的住院类自付费用(不含除单笔住院超过4万元体内置入材料的非医保费用、特药结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对象实施大病二次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补偿标准为: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以上到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的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患尿毒症需血透或腹透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仍原文件执行,其年度发生的住院类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参保人员大病二次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财政和人社部门另行商定。

请大病二次补偿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办理大病二次补偿金的申领手续;由亲属代领的,需携带补偿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领取;补偿对象已病逝的,配偶或子女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补偿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领取。申报领取时效为一年,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海陵区医疗保险大病二次补偿视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