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发改委、卫生厅和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为全面做好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到今年年底全市各地普遍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现就泰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保障对象。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新农合参合农民。
二、资金筹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以新农合统筹地区为单位筹集。2014年,按参合人口人均20元的标准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以后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三、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保障。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确定。2014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调整。
四、合规费用。按照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农卫)〔2013〕1号)规定执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参合年度内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应累加计算。
五、保障水平。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偿60%。今后随着筹资标准不断提高,逐步提高补偿比例。
各统筹地区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组织招标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确保今年第四季度全面开展大病保险费用补偿。
泰州市卫生局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