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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治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已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需要急救但因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市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和向市级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责。

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本级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责。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本级卫生部门管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四)基金监管。成立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支付范围和程序

(五)救助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六)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市卫生局会同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在省相关支付标准未出台前,救助基金支付标准按医保相关支付政策结算。

(七)支付程序。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足额补助。

(八)申请对象。对符合支付范围的紧急救治费用,按照支付程序由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九)卫生局职责。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十)民政局职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协助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配合做好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救助工作。

(十一)财政局职责。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加强监督。

(十二)公安局职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十三)人社局职责。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医疗机构职责。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十五)红十字会职责。协作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保障措施

(十六)提高思想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辖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七)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

(十八)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