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来抓。今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后,省委、省政府要求尽快出台湖北省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全面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救急难、托底线功能。8月25日,省领导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托住民生保障底线,努力使困难群众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
从2007年开始,湖北省连续7年将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的范畴。目前,全省有城市低保对象13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30万人、城市“三无”对象3.5万人、农村五保对象27万人、供养孤儿3万人,每年救助灾民约200万人次、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万人次。截至2013年底,全省住房救助共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7万户,改造农村危房42.66万户。全省就业救助解决零就业家庭51680户70877人,近三年来实现困难人员就业52万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今年5月1日施行后,湖北省迅即行动,抓好贯彻实施。5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王国生省长要求加快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特事特办,迅速组织省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就相关救助政策及工作拿出具体实施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部门联合调研、专家论证及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8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审议通过。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出台《办法》,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事项的高度重视,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人文关怀。
《办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办法》颁布施行,是省委、省政府对促进社会公平和保障人民福祉的承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全省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实施办法,既是为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推进湖北省社会救助工作,使湖北省社会救助工作形成全面性、稳定性的制度体系;也是省委、省政府落实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办法》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服务政府的客观要求。
湖北省社会救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的问题;存在极少数困难群众因求助无门、救助无果,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的现象。这些不足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服务理念予以解决。同时,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各项社会救助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进入依法救助的新阶段。迫切需要湖北省抓紧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统筹解决全省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协调运行,共同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向前发展。《办法》把成熟的经验做法和服务社会的追求上升为规章制度,巩固改革成果,使湖北省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实现社会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办法》颁布施行,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举措。
《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及临时救助等托底制度,统一到省政府规章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形成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办法》对社会救助的经办机构、政府保障及社会参与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在社会救助程序上保障“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也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
为确保特困家庭和特困人员的生活得到保障,《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为尊重供养对象自主选择意愿,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形式。此外,为促进区域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均衡发展,《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办法》还要求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办法。
受灾人员救助
《办法》规定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责。
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全额给予补助。此外,《办法》还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省和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其基金来源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优先给予教育救助。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教育救助制度,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幼儿)需求,给予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办法》规定住房救助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垦区危旧房改造等方式来具体实施。
就业救助
《办法》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及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给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此外,还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界定了公安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等职责。
社会救助的保障措施
政府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
《办法》根据上位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一是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主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能力建设
在健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方便群众申请救助方面,《办法》作了下列规定:一是明确经办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明确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二是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同时规定,申请人遇到特殊困难、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三是进一步强化基层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办法》规定,根据乡镇规模、人口数量,采取“以钱养事”等方式,配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统筹建设社会救助体系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办法》统筹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逐步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
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上年度公布的社会救助项目、标准和救助对象规模,足额预算安排所需社会救助资金。省级财政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以及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加大社会救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制,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救助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和查询核对办法,制定核对流程,并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信息查询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请求和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机动车登记、就业、工商登记、纳税、不动产登记、保险、存款、证券、公积金等单位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相关领域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申请条件、申领程序、资金使用情况。《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清单;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
《办法》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公开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此外,为保护社会救助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办法》还规定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严禁公开与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无关的信息。
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办法》首次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制度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于协调,发挥制度合力,保证网底不破,让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都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在对象范围方面,注重“全覆盖”和“救重点”的统一,既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对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重点救助;在标准制定上,注重“托底线”与“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统一,既要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燃眉之急,又要保证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发展;在程序规定上,注重“规范管理”与“方便快捷”的统一,既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又要突出社会救助的制度特点,根据救助类型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
全面建立并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为解决对边缘困难群体和身陷急难困境群众救助缺少制度安排的问题,《办法》设专章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实施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规范临时救助制度,不仅填补了省级层面救助制度的空白,而且为下一步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地要结合近年来的探索实践,抓紧完善相关政策,科学规范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评议公示、救助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等内容,严格操作程序和监督管理,既要确保救急解难,又要公开透明办理,最大限度减少经办管理人员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把临时救助工作做好。
突出强化急难救助工作
救急难是一个新提法,也是一项新要求,旨在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要遵循《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其中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突出问题。一是及时发现救急难对象。以城乡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救助管理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加大主动救助或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并建立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二是依据救助制度界定救急难事项。各地在完善救助政策时,要把救急难事项纳入救助范畴,明确救急难事项、标准和责任,并科学界定《办法》中提出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类型,使救急难工作于法有据、依法进行。三是协调解决急难问题。对于具体救助制度无法满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应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难事项,要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解决措施,发挥部门协同合力作用。要着力畅通基层救助渠道,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为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提供绿色通道 。要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明确工作标准、转接时限,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对于个人没有申请能力的,要依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工作。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参与作用。要特别注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在及时发现、救助方式灵活等方面的优势,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
加快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
为打通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办法》从两方面明晰了救助申请办理途径:一是突出了民政部门的责任。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或转办。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规模、人口数量,采取“以钱养事”等方式,配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省委、省政府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队伍力量薄弱的问题极为重视,已将其列入全省群众路线教育上下联动整改任务清单。省编办将会同省民政厅尽快出台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人员性质、经费来源,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重新设计相关救助工作流程,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要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底线、促公正。在具体实践中,“人情保、关系保、错保、骗保”现象饱受群众诟病。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申请家庭的请求、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及时提供其户籍管理、机动车登记、就业、工商登记、纳税、不动产登记、保险、存款、证券、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评估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救助审核认定的准确率和科学化,还为今后完善退出机制奠定了基础。目前,省民政厅正在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拟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倒排时间,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确保到今年底70%的市县建成核对机制,2015年底实现全省全面建制的目标。
法定量化社会救助标准
社会救助标准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及其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救助标准。制定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全盘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防止标准过高引发“福利病”,但更多时候应深切体会困难群众的现实需求,防止因标准偏低导致救助范围过窄,困难群众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办法》明确规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上一年度发布的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发布城乡低保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省政府还明确了湖北省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低于中部平均水平。按照这一要求,省民政厅已下发了全省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的标准量化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依据上年度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制定发布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并按社会救助项目、发布标准和救助对象规模,足额预算安排所需社会救助资金,推进各项社会救助按标施救。
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
政策公开、程序公开、信息公开,是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农村、社区实行“阳光”公示。加强社会救助资金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确保救助资金足额、有效用于困难家庭,让有限的社会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完善面向公众的社会救助信息查询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实现社会救助的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创新社会救助方式,通过第三方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搭建平台,畅通渠道,释放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巨大潜能。
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践行“民生决定目的”理念的重要体现。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着力点,努力把民生保障的“网底”编实筑牢,给困难群众以稳定、可靠的民生保障预期,减少他们的不安和焦虑,增进社会公正和幸福感,为湖北省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专家观点
政府的法定职责群众的法定权利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三秀):
与以往社会救助政策相比,《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具有不少的创新和突破,弥补了以往制度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第一,凸显公平公正。《办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了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3条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规定,体现了社会救助的公平理念。第二,体系较为完整。《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以及临时救助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专章规定社会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同时还规定制度衔接的相关内容。第三,可操作性强。《办法》条款规定的大多比较具体。如在第10条、第12条中,分别对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及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第45条还根据其困难程度的不同情形对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方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第四,体现了当今社会救助发展趋势和新理念,赋予社会救助新的内涵。并强调社会救助在“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同时,引入了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关注了贫困者人力资本投资和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自身的脱贫发展,这些被国际社会救助中广泛重视的理念,在《办法》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如对低保对象就业促进和保障、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的规定等。救助内容上,在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一章中特别规定了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明确了鼓励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第五,强化法制化管理。主要体现在制度保障性强、监督管理规范具体,责任明确全面等方面。如《办法》第48条对政府财政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救助申请与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衔接办法等。
为使湖北省社会救助得到更有效地发展,还应基于湖北省社会救助的现实需要、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对《办法》进一步地完善,如相关的激励措施规定更加全面,教育救助更能体现人群的普惠性、功能的发展性;就业救助将被救助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规定得具体完整;注重社会救助的服务救助内容,包括就业服务,心理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等。使社会救助的功能不断地创新拓展。
托底性民生保障的法治遵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弘弘)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出台,在湖北省社会救助法治化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改进湖北省社会治理方式,创建和谐稳定的幸福湖北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在救助方式上,《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同时大力加强政府保障的作用,在社会救助财政预算方面足额预算安排所需的社会救助资金,省级财政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以及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加大社会救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针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基层社会救助的顺利展开。
在社会救助的受理方面,《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政务大厅或办事大厅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公开社会救助政策和受理申请工作流程,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做好政策咨询、分办转办等工作,为困难群众求助提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便捷服务,充分体现了高效便民的依法行政要求。
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规模、人口数量,采取“以钱养事”等方式,配足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省民政厅负责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和查询核对办法,制定核对流程,并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信息查询工作。 这既体现了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要求,又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要求。
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运行的保障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慈勤英)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全面阐释了我国社会救助的真谛、目标和原则,也标志着社会救助迈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办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社会救助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个原则在其后的各款实施细则中都有贯彻落实,例如信息及时公布制度、救助情况公示制度等。
强调了社会救助的政府责任《办法》强调,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相应的义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上年度公布的社会救助项目、标准和救助对象规模,足额预算安排所需社会救助资金。省级财政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以及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加大社会救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根据乡镇规模、人口数量,采取“以钱养事”等方式,配足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开拓了社会力量的参与渠道
《办法》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清单,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评估、考核、退出机制。这些举措,为社会救助的社会化运行开拓了渠道,切合了当下社会治理的要求和发展方向。
明确了社会救助的法律责任《办法》的颁布,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为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对象等违法违纪行为明确了其所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处罚。
编织最后一道安全网 维护底线公平正义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奇林)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11月1日实施,它赋予了社会救助对象获得救助的法定权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尊重生存权,维护底线公平的价值理念与法定责任。具体来说,《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出台及时。社会救助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形式,也是整个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价值对一个转型社会而言尤为重要。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开启了社会救济改革的序幕,奠定了我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石。随后的十几年,为了防止这最后一道防线被扯断,又相继出台了一些专项救助政策予以配套,但一直没有覆盖城乡居民、整合各项救助政策、综合性、专门性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出台。湖北省基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二是可操作性强。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机制健全,救助标准的制定科学公平,瞄准机制精准,也就是以可接受的标准救助那些应该得到救助的人。从保障机制来看,《办法》确立了政府保障、社会参与的经费保障模式,将经费来源制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责任主体法制化。在标准制定方面,一方面充分考虑救助标准的充裕性,以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其他权益,另一方面兼顾救助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的关系,以示公平。在瞄准机制方面,《办法》除了承继低保制度比较成熟的做法外,还建立了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救助对象的甄别与审批制度。
三是对深化改革的引领作用。《办法》整合城乡低保制度以及低保与其他救助制度、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参与、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等。这些探索对其他领域的改革会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告别制度“碎片化” 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立华)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体系中的托底性制度安排。长期以来,社会救助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办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制度进一步细化、规范,既体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也使湖北省已有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办法》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特点,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主体上、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上、在社会救助申请流程和审核审批程序上、在健全资金物质保障机制上、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范上,实现了救助内容、救助方式和救助程序的城乡统筹。如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础上,将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与农村五保供养合并为特困人员供养,确保社会救助的温暖和关怀惠及城乡所有居民。尽管城乡救助标准的不完全统一还需要一个过程,但已向城乡一体化迈出了一大步。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同时,也把社会救助的大门向全社会敞开,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的鼓励政策,并对社会力量参与作出了支持性规定。《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应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有助于社会救助工作方式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的转变。(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