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第三、四档退休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 2015年1月1日后退休的,未达到规定年限时,可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费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其他医疗机构200元。其中,市外转诊及异地急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所对应的标准。 纳入门诊统筹定点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及专科医院,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维持原标准即400元不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门诊统筹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可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因本地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的原因,不能确诊和诊治的疾病,而上级医疗机构有此技术和设备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转上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含异地急诊),省内的先由个人自付10%,省外的先由个人自付15%,再由统筹基金按相应规定支付。其中,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不属于异地急诊的,省内的先由个人自付20%,省外的先由个人自付25%,且个人先行自付的部分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二次补偿的支付范围。转下级医疗机构、异地居住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本市相应规定支付。 下列情形在本市辖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转外就诊条件的。 (二)已告知转诊程序,仍拒不办理转诊手续的。 (三)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除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