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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3〕452号

连人社发〔2013〕452号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参保单位、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由8万元调整为12万元,大病救助基金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12万元。

此通知。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