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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0月30日下午,市社会保险局已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正式签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同书,标志着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已正式启动实施。

按《随州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不另行缴费,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内医疗费用除去起付线后个人自付超过8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分段按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将在各县市区医保局设立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请符合以上政策的参保城镇居民与参保地医保局联系,按照政策规定,报销医疗保险费。

咨询电话

市人保财险:3245289  3245029

随县医保局: 3339239

广水医保局:6230640

曾都医保局:3315502  3315055


        随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