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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镇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2013年12月1日起,临沧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第一诊断为尿毒症或重性精神病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原政策由于医院等级差别,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按90%的标准结算报销,同时取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此项政策的实施,使参保居民因尿毒症、重性精神病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了10%-30%,减轻了参保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