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潮州市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基金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办发〔2006〕34号)
第三章 救助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市区特困家庭(指: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的家庭)遭遇重大灾难出现特殊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
1、因患急重病或遭遇突发性事故需提供医疗救助,经其它各种救助措施后,仍难以解决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的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
3、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分为一般救助和特殊救助。
1、一般救助是指对遭受较严重或长期疾病、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的人身伤害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特困家庭给予临时性小额社会救济。
2、特殊救助是指对患难与共有恶性肿瘤、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特发性肺纤维化、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帕金森氏病、肢病坏疽、慢性心功能不全(四级)、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大面积烧伤、经过自救和亲友救济后家庭生活仍比较困难的,给予特殊救助。
第十条 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属于一次性临时救助,原则上一户低保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一般救助的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特殊救助的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保险的,应先向相关保险机构申请理赔,之后再申请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申请人接受各种救助的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第十二条 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致伤或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假、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取消救助资格,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基金救助的程序:湘桥区、枫溪区列入低保范围的特困家庭遭遇重大灾难出现特殊困难,经其它各种救助后,困难仍十分严重的,由特困家庭户主或家庭成员向街道(镇)民政部门(枫溪区向社区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情况特殊可直接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经区民政等部门核实后,将其家庭情况、有关部门证明和书面申请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市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救助必须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书、低保证、申请人身份证(不是户主的附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属患病的应提交我市市级以上医疗机松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证明;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对需救助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和搁置。
第十七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自收到低保户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将救助款发放到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已救助的对象进行跟踪检查,逐户建立救助档案,对于没有医疗价值的对象应中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