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丽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底封顶”核定标准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江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年初申报核定工作是广大参保职工医保合法权益持续平稳实现的前提,为确保2014年度年初核定工作能够及时启动,根据《丽江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丽署发<2000>55号)、《丽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0〕66号)、《关于丽江市无扉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12〕10号)以及丽江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通过的《丽江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详见《丽江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度医疗保险“保底封顶”核定标准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丽江统计年鉴2012》, 2012年度丽江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975元,月均2998元,现将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保底封顶”标准确定为:保底线(60%)1799元,封顶线(300%)8994元。
二、2013年度丽江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16元/人/年,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标准为151元/人/年,个人缴费部分标准为65元/人/年;无扉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216元/人/年的标准全额由个人缴纳。
三、2013年度丽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年初申报核定工作于2014年1月1日启动。请各县区及时安排布署,各经办机构加紧开展工作,力争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初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