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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泸州市从今年9月起在全市所有区县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去年,我市已经在龙马潭区和泸县试点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救助对象:低收入贫困家庭人员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贫困家庭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救助范围:先期将癌症、尿毒症等纳入

各区县将按照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或其“所患病种” 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先将癌症、尿毒症等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纳入救助范围,并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救助内容:住院医疗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上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是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各区县将对住院医疗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对象进行救助,救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纳入常规医疗救助。

费用结算:可先由定点医院垫付

各区县将对救助范围内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医疗保险定点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结算。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地区,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及时结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也可以先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适当的周转金。

救助程序: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以及时按相关程序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体,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