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3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通过审核,成功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涉及总医疗费用共计553,753元,经社保报销后,自付费用118,474元,自费费用111,659元。市级财政对患者自付费用部分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为83,310元;镇区对自费费用部分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为55,829元。市、镇两级救助资金比例占患者个人缴费费用的60.5%。目前,该23名群众已陆续通过银行账户收到医疗救助金。
据悉,市政府去年12月出台了《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暂行办法》,我市“双低家庭”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政府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该《暂行办法》实施3个月以来,市民政局多措并举,通过向各镇区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办全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业务培训班,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从制度实施、流程规范、资金监管等多方面着手,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救助水平显著提高。此外,今年3月,我市还制定《中山市市级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民政局介绍,重特大疾病市级财政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镇区对自费部分救助比例达到50%以上,在该《暂行办法》实施之前,我市除通过将困难群体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提供门诊医疗费定额报销、减免外,还通过临时困难救助的方式解决困难家庭的医疗问题,与以往通过临时困难救助渠道,人均救助金额为1000-2000元/次的救助模式相比较,《暂行办法》的实施大幅提升了我市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水平,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众经济压力。
来自于黄圃镇低保家庭的蒋某某,已由政府资助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由于身患重病,蒋某某经常需要住院治疗。2014年1月份,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高达9万多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为23,446元。对于原本就生活拮据的蒋某及其家人,2万多元的医疗费用无疑是沉重的负担。但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蒋某某可向市、镇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经审核,市、镇两级为其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15,081元。
2月份,蒋某因败血病需要再次住院,但由于医保年度报销已超过最高额度,此次住院所产生的25,252元费用需由其个人全额负担。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镇两级再次为其成功申请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17,757元。蒋某某两次住院共获批32,838元的医疗救助金,大大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为患者继续治疗增加了信心,切实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众因贫弃医的问题。
【温馨提示】
现阶段,群众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要首先垫支医疗费用,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区民政部门进行申请。为简化费用结算程序,让困难群众更加方便地申请到医疗救助金,今年市民政局计划联合人社、卫计部门,积极推进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届时,符合条件的群众在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时,医保报销、医疗机构优惠减免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可在医院窗口直接、同步结算,群众只需支付“一站式”结算后的自负部分。
【链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规定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实行分段式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7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由各镇(区)城乡医疗救助金负担,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