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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遗)属医疗费超支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遗)属医疗费超支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江苏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遗)属医疗费超支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7月9日


 

江苏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遗)属

医疗费超支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为规范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遗)属(以下简称军休人员)医疗费超支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落实军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5号)、《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军休人员医疗经费除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外,政策内超支部分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接收伤病残人数多的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二、范围、用途

(一)补助范围:各有关市、县(市、区)。

(二)经费用途:用于补助各地军休人员(含伤病残人员)的医疗费。

三、资金分配及拨付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正常退休的军休人员人数和因伤病残退休的人数综合确定补助数额,两项安排补助资金各占比50%,于每年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各相关市、县(市、区)。

各地医疗费省补资金=当地正常退休人员医疗费超支补助资金+当地伤病残退休人员医疗费超支补助资金,其中:

各地正常退休人员医疗费超支补助资金=(省补资金/2/全省安置总人数)X当地安置总人数

各地伤病残退休人员医疗费超支补助资金=(省补资金/2/全省伤病残退休总人数)X当地伤病残退休总人数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军休人员医疗超支省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每年12月底前须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军休人员医疗超支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本意见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