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首页 > 新闻详情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基本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14年度基本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费

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工作,保证2014年度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费率根据州人民政府(德政发〔2012〕120号)文件规定为7.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二、由州、县(市)财政承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2013年度工资总额的7.5%做预算报所属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代缴单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到税务部门缴费;

  由州、县(市)财政承担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州、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2013年度工资总额工伤保险0.5%(德人社发〔2012〕142号)、生育保险0.3%(德宏州人民政府第48号公告)做预算报所属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代缴单位应缴的工伤、生育保险费。

  三、2013年,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59元。2013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即:月工资低于1895元的以1895元为缴费基数;月工资高于1895元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州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300%为缴费基数,即:月工资高于9477元的以9477元为缴费基数。

  四、2014年,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低于1650元(2013年全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保月平均养老金为1650元)的,以1650元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高于1650元的,以2013年度实际养老金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月养老金高于9477元的以9477元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五、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即:以2527元为缴费基数。

  六、2014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七、2014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当年仍按在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下年度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死亡的参保人员,须按参保人员进行申报核定应缴的医保费。个人应缴部分及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实际月份进行核定。

  八、参保人员在参保期内中途脱保的,须补足脱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脱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个人账户)。

  九、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时,须对退休人员进行认定核实,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允许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改制企业改制时提取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采取一次性清算医保费的办法,扣除实际缴费年度后剩余的缴费年度,一次性清缴,以后单位不再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2014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德政发〔2014〕146号)文件规定,调整为每人每年以上年度我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缴费。经测算2014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为150元(单位缴纳100元、个人缴纳50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十二、企业改制后下岗分流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按每年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的费用;由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账户中逐年扣缴。

  十三、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不同行业类别核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9元核定。

企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缴费费率为1%。

   十四、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费时,注意以下要求:

  (一)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变化情况:

人员增加包括新招用和调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录用通知、工资介绍、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人员减少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调出或死亡等证明材料;

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以供审核认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使用。

  (2)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签名的工资花名册复印件1份;工资由银行代发的须提供银行代发工资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

  (3)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会计报表各1份。

  (二)、各用人单位不得将不属于本单位的职工靠挂缴费,部分下岗、改制、分流人员因特殊原因需靠挂原单位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州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三)、为保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足额收缴,请各用人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及工资总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瞒报、少报、漏报工资总额。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