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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贯彻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的意见

根据2011年省委办公厅印发的《议事纪要》(第16期)和省残联、省卫生厅、财政厅等11家省级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方案》(川残发〔2011〕4号)及省残联、省教育厅等10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办法》(川残发〔2012〕1号)精神,为确保“救助工程”全面、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意见。 

  一、救助数量 

  2012年、2013年,每年为200名贫困家庭和福利机构内的脑瘫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包括资助康复训练、康复手术和适配辅助器具。 

  2014年至2016年,每年为400名贫困家庭和福利机构内的脑瘫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包括资助康复训练、康复手术和适配辅助器具。 

  2012年任务数详见附件2。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乐山市辖区内户籍,自愿申请,经“救助工程”项目组成员确诊为脑瘫,0-12岁并有康复价值的贫困家庭和福利机构内的脑瘫儿童。 

  三、救助内容 

  根据脑瘫儿童的康复需求,进行系统康复训练,对部分需要实施手术的患者提供手术资助,对有辅具需求的患者适配辅具。每名受助患者限享受救助一次。 

  四、救助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救助标准 

  每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金额5000元至10000元;需手术治疗的患者,每例救助金额10000元至30000元;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患者,每例救助金额1000元至5000元。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救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筹集情况,依据患者家庭贫困程度和脑瘫儿童的康复治疗需求确定救助金额。 

  (二)经费筹集 

  脑瘫儿童康复手术及训练经费按照政府救助、医保报销、患者家庭承担的原则筹集。 

  政府救助经费包括省级财政救助和市、县级财政补助按照1:1的比例匹配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救助金的筹措比照省上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财政筹集。省、市级救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脑瘫儿童手术、康复训练、适配器具,县级救助经费用于脑瘫儿童医疗费用补助、住院生活困难补助、交通费补助和脑瘫儿童筛查工作经费。2012年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按市级25%、县级75%比例配套。 

  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照卫生部、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中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执行。未参加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要及时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脑瘫患儿自购买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报销。 

  各区、市、县、自治县要积极拓宽经费来源,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捐助。市、县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病患筛查、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开支。 

  (三)救助或报销办法 

  需实施手术的脑瘫患儿,由省、市“救助工程”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确诊,提出康复服务方案,并初步测算出患儿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的经费,县(市、区)残联审核并确定救助金额后直接拨付到患儿手术医院。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儿手术康复出院后,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手续到本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医保报销后的下差部分由政府补助和患儿家庭承担。 

  为方便广大贫困脑瘫患者参加康复项目救助,凡纳入康复训练的脑瘫患儿,由市“救助工程”项目组专家评估,并测算出患儿在训练期间的总费用。康复训练完成后,康复训练费医保报销后的下差部分,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并确定救助金额,直接拨付给患儿所在的定点康复机构。 

  患儿在接受康复过程中超标准的康复费用及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原则上由患者家庭自行承担。 

  五、工作流程 

  (一)脑瘫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我市第一批定点康复治疗机构:乐山市妇幼保健院、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 

  (二)患者筛查 

  各区、市、县、自治县在开展残疾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时,组织医务人员对疑似脑瘫儿童进行初筛,对0—12岁的疑似脑瘫儿童进行登记造册,并以县为单位将筛查出的疑似脑瘫儿童送到定点康复医院进行诊疗和康复。省级定点手术医院专家到市级定点康复医院对手术对象进行筛查,符合手术条件的脑瘫儿由所在区县送至省级定点医院进行手术。各县(市、区)在2012年6月25日前完成筛查;各定点医院于2012年6月份起开始接收脑瘫儿童并进行诊疗和康复。 

  对筛查出的脑瘫患儿,由省、市筛查组及县(市、区)残联一起研究确定该患儿所需的康复项目及救助金额标准;对需手术治疗的脑瘫患儿,由县级残联开据介绍信,由患儿家长持介绍信到省残联指定的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及康复治疗;对符合康复训练的患儿,由县级残联组织按规定时间分批安排到市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患儿家长通过市、县残联门户网站下载《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申请审批表》(附件4)向县(市、区)残联申请“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贫困状况进行认定,市、县级残联审核确定救助金额,并在市及本县(市、区)残联网站公示一周后,对无异议者纳入救助项目,患儿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定,各县(市、区)残联收集患儿情况报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救助工程”项目办;福利机构内脑瘫儿童,由福利机构报同级残联审核(申请、救助流程详见附件3)。 

  (三)实施救助 

  1.实施手术治疗。定点手术医院对确需治疗的脑瘫患者,按照相应诊疗规范实施手术治疗,手术完成后,手术医生根据患者术后功能情况提出康复训练意见及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装配意见,并负责做好患者术后康复情况的跟踪回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开展康复训练。按照就近就地原则,救助对象在项目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适配辅助器具,开展机构训练与社区、家庭训练相结合,通过上门服务和随访、家长培训等方式,使脑瘫儿童得到持续、系统的康复训练,社区、家庭训练指导每月至少二至三次,康复训练效果评估达到有效以上。 

  3.辅助器具适配。定点的四川省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或四川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承担项目脑瘫儿童辅具适配工作,提供优于市场价的辅助器具。由手术医生、康复治疗师、辅具适配师根据患儿的康复训练实际情况,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方案,患儿家长自愿选择辅具产品,超出救助金额标准部分由患儿家长自行承担。 

  4.建立档案资料。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建立专业患儿康复档案,收集、制作影像、视频及文字等相关资料,真实记录患者康复前后身体功能障碍改善过程。 

  (四)转介服务 

  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和当地残联、教育部门要重视脑瘫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的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融入社会生活。 

  (五)统计登记 

  各区、市、县、自治县残联要及时将接受救助的脑瘫患儿的相关信息填写至《“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救助工程”救助花名册》(详见附件6),并于每年11月底前录入《四川省“量体裁衣”式个性化康复服务平台》,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每年12月填写并上报《“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救助工程”救助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7)至省“救助工程”项目办公室。 

  (六)督导检查

省“救助工程”项目办负责组织阶段性集中检查,市“救助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对县(市、区)实施“救助工程”项目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负责向省救助项目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总结推广经验。  

  六、经费结算与划拨

  省级救助专项资金实行“家庭申请、市、县级审核、省级审批、分类拨付”的管理方式(详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共青团乐山市委、市妇联、市残联转发的《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省级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市财政社〔2012〕27号)。市、县救助专项资金依照省级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符合救助条件的脑瘫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手术、康复训练或辅具适配救助者,三个月内,由当地残联按其救助金额拨付定点机构,符合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超出救助和报销费用的部分由脑瘫患儿家长(或监护人)自行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救助工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计生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联席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事项,解决、协调相关问题。各县(市、区)对应建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政策和专项经费,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 

  残联:牵头组织实施脑瘫儿童“救助工程”,负责建立市、县两级残联康复训练网络并开展服务,与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全市脑瘫儿童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保障,制定全市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标准,负责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负责脑瘫儿童的筛查,并建立疑似脑瘫儿童档案;落实好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lO〕80号)精神,将9项康复项目纳入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计生部门:负责优生、优育和脑瘫儿童残疾预防工作,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新生婴儿筛查。 

  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脑瘫儿童家庭优先提供医疗救助,并负责安排福彩公益金用于脑瘫儿童专项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lO〕80号)精神,将9项康复项目纳入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将新增脑瘫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 

  教育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脑瘫儿童接收到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早期教育,在学校教育中培养脑瘫康复专业人才。 

  工会、共青团、妇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多渠道积极筹措救助贫困家庭脑瘫儿童资金,并做好相应的社会宣传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 

  实施“救助工程”帮助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爱心工程和社会和谐工程,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残疾儿童的关心、关爱。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在各自职责、职能范围内立足自身条件,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在项目组织保障、经费筹集、人才培训、政策落实等方面全力给予支持。要将“救助工程”与各级、各部门现已实施和国家“十二五”已明确的脑瘫康复项目结合实施,统一规划,集中安排。 

  (四)规范服务流程 

  各地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集中做好项目的部署、培训,确保项目执行地区、执行机构的人员掌握项目管理要求,精通服务技术。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工作。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确保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完备。 

  (五)保障质量安全 

  定点手术机构应按照诊疗操作常规实施治疗,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控制医疗费用。各相关业务科室,要选派热爱残疾人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有奉献精神、技术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的医护人员组成项目小组,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对患儿进行入院评估,做好患儿及家属的入院宣教工作,签订手术同意书以及患儿入院承诺书,进行必要的检查,制定周密的康复计划,确保医疗质量,降低手术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医疗安全。对患儿住院期间的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按有关规定处理。做好患儿的术后观察、复查、随访、康复训练指导,在患儿出院前对家长和患儿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培训,并制定出院后的康复训练计划交家长或患儿,使其出院后能按照正确方式进行康复训练,达到最佳的手术康复效果。 

  (六)广泛宣传动员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项目宣传。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通过举办项目启动仪式、组织慰问受助残疾儿童等活动,邀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实地了解项目工作情况,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和扶助贫困脑瘫儿童。同时要及时收集各方面宣传资料,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努力把“救助工程”做成人人皆知的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品牌项目。 

  各区、市、县、自治县要以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作用,建立健全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检查评估等工作,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辅助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积极推动完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