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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明确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和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50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07]82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明确公益性质,支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三)统筹规划,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的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调整,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解放思想,探索创新,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各级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政府从2008年起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进行补助。

县(区)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市级政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性转移支付资金,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积极支持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投资,鼓励企业、个人参股、集体合作,动员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资金。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申请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主要由县(区)级财政承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从2007年起,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社区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lO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年人均4元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年人均3元给予补助,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实施分类补助;市级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年人均1元给予补助;县(区)级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年人均2元给予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应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的扩展逐步增加。市级将统筹考虑各县(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及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安排下达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县(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各地要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合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经费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财政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从2008年起,市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优先支持城市人口集中、卫生服务工作任务较重、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

(三)离退休人员经费等其他经费补助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基本建设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卫生等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跟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购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建设按国家有关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程序实施。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县(区)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各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拔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县(区)财政、发展和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负其责,健全机制,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