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开发区社发局,风景区经发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武汉市卫生计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卫生计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为持续深入推进医改,巩固改革成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提出武汉市卫生计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两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深入实施武汉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强有力的健康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调整公立医院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武汉市医疗卫生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1-2020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编制《武汉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和《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确立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责任处室:规划政策法制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2.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以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到 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责任处室:组织人事处、医改办、医政医管处、中医处)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责任处室:组织人事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中医处)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总会计师制度。(责任处室: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3.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积极配合市直相关部门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责任处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财务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4.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制订医疗机构运行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市属公立医院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公益性、医疗质量与安全、运营状况、发展能力等4个维度对医院的运行绩效进行量化评价,对一些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议,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兑现。充分利用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行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中医处、财务处、规划政策法制处)
5.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将新城区中心医院建设纳入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范围,落实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专项建设项目规费和其他收费减免政策,逐步将其建设成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责任处室:财务处、规划政策法制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结算。(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财务处)
6.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积极配合市直相关部门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做好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对接工作,医保支付政策要与价格调整政策相衔接。(责任处室:财务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
7.健全分级诊疗体系。研究制订分级诊疗办法,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改革运行机制,发挥医保政策的引导、制约作用,完善物价、财政投入等各项配套政策,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选择有条件的1—2个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鼓励组建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把更多的人才、技术、资金引向基层,逐步实现“人通、财通、医通”。(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医改办)
8.发展中医药事业。研究制订进一步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和综合、专科医院中医科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实现全市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量达到基层医疗机构总服务量的20%以上。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十县百镇千村”中医药示范单位以及湖北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十强县(市、区)创建活动,争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责任处室:中医处)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1.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优质社会资本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优先举办高水平、高技术、大规模的医疗机构,支持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以及康复、护理、老年病、精神、儿童等紧缺型和特色型医疗机构。进一步放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资在汉设立医疗机构的区域、数量、专科等相关限制条件。清理社会办医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取消或合并,优化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医改办)
2.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加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新农合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组织人事、科技教育与对外交流合作处)研究制订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责任处室:组织人事处、规划政策法制处、财务处)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执法监督处)同步建立社会办医退出机制。(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执法监督处)
3.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简化审核审批程序,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行政审批处)
4.推动包括国有企业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参与改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以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持续跟进社会资本参与市第七医院改制,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责任处室:医改办、行政审批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1.巩固提高基本医保覆盖面和保障水平。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36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10元。全市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以上,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60%。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
2.深化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新农合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和例均费用分级控制相结合、按床日付费等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新农合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财务处)
3.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规范理赔流程,确保新农合大病资金专款专用、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积极推行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合署办公模式,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运行评估。继续做好儿童白血病等22种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22种重大疾病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20种门诊重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60%。(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研究制订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方案。(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财务处)做好新农合与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
4.推进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鼓励实行市级统筹。积极推进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问题。(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财务处)
5.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配合市直相关部门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疾病预防控制处)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2014年版)》。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达到40%-50%,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比例达到25%-30%。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增加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2014年底达到40%。进一步巩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重要指标。积极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货款结算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责任处室:医改办、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
2.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积极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建立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物的供应保障机制,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责任处室:医改办、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疾病预防控制处)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妥善分流和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超编人员。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责任处室:组织人事处、基层卫生处、财务处)
4.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3-2015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分别完成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5个乡镇卫生院提档升级建设、8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50个中心村卫生室建设、15个“四化”乡镇卫生院和1188个“五化”村卫生室创建工作。(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规划政策法制处)持续推进全科(家庭)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签约服务向深度和广度拓展,逐步实现全科(家庭)医生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医改办)
5.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财务处)将符合条件的(中心)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分别按所在村直接提供服务的农业户籍人口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专项补助、一般诊疗费政策。(责任处室:财务处、基层卫生处)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确保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不低于2.5万元;落实每个村卫生室补助基本运行费用3650元。研究制订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1.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结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加强反腐工作。加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力度。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责任处室:监察室、医改办、执法监督处)
2.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增强基层药品供应和保障能力。(责任处室:医改办、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
3.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拟采取“先行网上集中交易,然后分步实施招标”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机制。(责任处室:医改办)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5元,细化、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财务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妇幼健康服务处、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处)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责任处室:妇幼健康服务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病人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45万人、13万人、3.5万人。(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疾病预防控制处)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责任处室:疾病预防控制处)
2.大力推进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在黄陂区推进省级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构建以疾控机构健康管理中心为核心,二级以上医院健康管理科为骨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管理门诊为基础,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服务为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鼓励各区建立健康管理集团(联合体),探索引导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责任处室: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处、妇幼健康服务处)
3.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启动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二期项目建设,探索卫生计生信息系统融合,整合完善公共卫生各条线信息系统,完善全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推行使用电子病历。加快推进全市国家居民健康卡一卡通。制定武汉市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流程。2014年实现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责任处室:规划政策法制处)制定远程医疗服务配套政策,全市70%以上的区级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责任处室:规划政策法制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4.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继续实施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处室:组织人事处)深化医学教育改革,继续实施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程、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等项目,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责任处室:中医处、科技教育与对外交流合作处)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拔300名符合条件的在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启动实施全科医生“百人计划”,订单式培养50名全科医学本科生。(责任处室:科技教育与对外交流合作处、基层卫生处)政府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责任处室:规划政策法制处、财务处)
5.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积极落实整改治庸问责中涉及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服务违规收费等问题,在前期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医疗收费长效机制、规范诊疗行为。(责任处室:监察室、财务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对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中医处、执法监督处、监察室)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中医处、执法监督处、监察室)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意见。(责任处室:财务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6.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积极配合市直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研发组织推进力度,重点保障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的国产化。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支持开展医改重大政策研究。推动一批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责任处室:科技教育与对外交流合作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医改办)
7.全面推进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名院工程”建设,推行差异化发展战略,实施优质医疗资源“引、联、增、提”工程,支持部省属龙头医院做大做强,支持新洲区人民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升格为三级医院;推进“名中心工程”建设,遴选15个专科进行国家级专科诊疗中心培育建设;推进“名科工程”,加强国家、省、市三级临床重点专科体系建设,力争武汉地区今年获批25个以上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扩面增量;推进“名医工程”,实施“武汉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做好“武汉黄鹤英才”、医学领军人才等引进、培养、评审工作;推进“立地”工程,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基层卫生处、中医处、规划政策法制处等)
8.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2013〕33号)精神,对照《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工作规范与评分标准》,按照“补短板”和“干净、整洁、有序、规范”要求,进一步巩固并扩大创建成果,建立健全迎接技术评估工作机制,力争通过国家爱卫会评估。认真推进“健康武汉全民行动”,继续推进“六万六进”活动。(责任处室:爱卫办)
9.大力发展医疗康复服务和健康养老服务。积极推进东湖医院医养融合示范机构建设。(责任处室:规划政策法制处、医政医管处)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康复科室,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开展医疗康复服务。(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中医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养老病区、托管养老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模式开展“医养融合”试点工作。(责任处室:基层卫生处)
10.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责任处室:医改办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医改办要切实履行好统筹规划、督促落实、沟通协调等职责。市、区卫生计生委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要带头完成好承担的改革任务,分别做好市、区医改办相关工作。各项具体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推进落实的合力。
(二)加强督查落实。
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区分不同情况,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注重过程跟踪和督查,及时发现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具体改革举措实施后评估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完善。
(三)加强调查研究。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对医改重、难点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把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内在和外在规律。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实践经验。
(四)加强舆论引导。
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大力宣传改革成效和典型经验,开展舆情监测,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营造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