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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淮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104号)、《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淮人社发[2013]28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40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基金)中划拨。
请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10月15日前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足额上解到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