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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克州党委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创新与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加强民生保障,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106号)要求和克州实际,制定本意见(试行)。

         一、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副县(市)长任副组长,民政、教育、公安、监察、司法、财政、人社、住建、文体广电、卫生、审计、扶贫、物价、地税、工商、信访、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社会救助工作。乡(镇、街道)要成立民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编制、人员配备到位,做到专人专用,专事专管。严禁挤占编制、调用专职人员,确保编制内人员专职从事社会救助工作。

   (二)加强部门之间联动核查。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民政、公安、人社、住建、税务、工商、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车管、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将不符合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及时清理出保障范围。

  (三)搭建社会救助网络平台。做好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完善工作,将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息数据及时、准确的录入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的优势,在信息系统内完成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并逐步与公安、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网和数据对接,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专业化水平,达到资源共享,提升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规范管理城乡低保

   (一)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科学制定与克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的城乡低保标准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城乡困难居民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得到提高,不因物价上涨受影响。

  (二)规范审核审批公示程序。严格按照《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新民发〔2013〕184号)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县(市)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所有新增低保对象必须经过听证会评议、公示,在村组、社区、人群居住集中的地方开辟公示栏,在县(市)政府、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把监督权交给群众,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知晓率,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强低保动态管理。一是加大低保保障力度,按照低保对象的收入来源、劳动能力等状况建立分类施保、分类核查制度,充分发挥低保的保障功能,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实现“应退尽退”;三是创新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低保家庭财产申报、收入核定的标准和办法,为准确确定救助对象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根据城乡弱势群体就业难的状况和本人意愿,强化培训、推荐岗位,引导社会救助对象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率与服务援助水平。

  (六)建立诚信承诺制度。一是把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享受低保纳入县(市)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彻底杜绝在职职工享受低保的现象;二是县(市)低保办要与低保对象签订诚信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的不能享受低保;三是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单独备案申请,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四是县(市)低保办要与各乡(镇、街道)、社区民政干部签订工作责任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可靠,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七)加强低保资金管理。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1〕203号),坚持资金发放制度化和工作监督经常化。对城乡低保资金实施面对面发放,严格发放程序,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监管,确保低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同时确保年终城乡低保资金滚存结余小于当年支出总额的10%。

  三、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调整完善医疗救助体系。不断总结当地医疗救助工作经验,适当扩大医疗救助人群,逐步探索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和中等收入家庭年医疗费支出数额较大的无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救助范围,切实解决部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完善医疗救助方式,形成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参保参合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和慈善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救助体系,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

  (二)实施“一站式”救助服务。在县(市)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制度,实现救助对象“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同时兑现”,提高救助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做好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一是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单位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共享;三是通过部门合作,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增强医疗收费透明度,规范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四是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全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

        四、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

       (一)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各县(市)根据本县(市)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及农牧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规定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及时完成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敬老院建设项目,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确保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20%以上。提高敬老院的使用率,确保敬老院床位入住率达到80%以上。

  (三)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按规定对敬老院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未进行登记的敬老院年底考评不合格,并进行全州通报限期整改。逐步达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标准,彻底纠正重建设、轻管理,重生活、轻服务和集中供养条件脏、乱、差的问题,达到院容院貌整洁、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热情周到、院民生活舒适。

   五、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合理界定救助范围、科学测算救助标准,严格规范救助程序,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落实临时救助资金,根据临时救助工作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特征。一是在救助范围上,主要对低保和专项救助覆盖范围之外的群众提供帮助,体现“拾遗补缺”的特点;二是在救助功能上,要区别于低保“济贫”功能,主要解决群众遇到暂时性、突发性困难,体现“救急”的特点;三是在救助程序上,要区别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严格逐级审批的程序,由民政部门直接实施救助,体现 “便民”救助时效特点。

    六、强化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

  (一)加强工作配合。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研究解决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医疗减免政策的落实;住建部门要做好救助对象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人社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部门要做好救助对象的法律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实际问题。

  (二)深化工作考评。各县(市)针对目前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现状,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全面抓好落实。县(市)民政部门、乡(镇)民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救助工作按规定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实行责任追究。克州民政部门随时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督促限期整改。各县(市)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乡低保工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农村五保和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临时救助工作等内容。各县(市)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社会救助绩效评价自查报告报克州民政局,克州民政局会同克州效能办组织工作组对县(市)当年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县(市)当年绩效考核范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要进一步严肃社会救助工作纪律,对以加快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闹访缠访等原因为由,将不符合城乡社会救助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的;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救助对象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查出的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取消救助资格,并及时追回救助资金,同时严格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层层追究。通过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用好政策、体现公正、提高效益,使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积极促进克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