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和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40元/月/人提高到600元/月/人。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40元/月/人提高到600元/月/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从480元/月/人提高到560元/月。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按7月份在册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发放新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补发今年1—6月期间实际享受待遇月份的新旧标准差额。
二、提高其他社会救助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以下社会救助标准:
(一)提高城镇 “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702元/月/人提高到1065元/月/人。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并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的1.5倍提高。即:全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从810元/月/人提高到900元/月/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从810元/月/人提高到900元/月/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从720元/月/人提高到840元/月/人。
(三)提高孤儿养育和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从1240元/月/人提高到1400元/月/人。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从946元/月/人提高到1065元/月/人。
三、资金分担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和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后,所需新增资金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增资金。除从化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后新增资金由广州市财政与从化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外,其余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自行解决。
(二)提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新增资金。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后,新增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提高孤儿养育标准、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新增资金。全市孤儿养育标准和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后,新增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其他相关的社会救助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确定的分类救济、基本医疗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按原比例分担解决。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后,所涉及消费性减免等社会救助项目新增资金,由各企业及相关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低收入居民和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