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及标准: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
二、救助流程:
1.申请人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医院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妇代会负责收集汇总需救助的“两癌”贫困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县(区)妇联。县(区)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全国妇联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数据采集系统,上报至市州妇联,市州妇联汇总审核后上报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3.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及时对各市州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填报需救助的“两癌”贫困妇女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
4.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确定最终的救助人选后,下拨救助资金。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救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至各市州妇联,各市州妇联3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实施县(区)妇联。项目实施县(区)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拟救助的“两癌”贫困妇女手中。
5.获得救助资金的“两癌”贫困妇女,在救助金发放表上签名摁手印。
6.救助金发放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区)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由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