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和规范城镇职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是特殊疾病申报病种由原来的5种增加到6种,具体是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病由原来的17种增加到26种,具体是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
二是慢性病门诊起付金由原来的500元降低到300元,7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起付金由原来的250元调整为150元。
三是慢性病门诊费用发生限额由原来的最高3500元提高到5000元,即一个慢性病病种年度内费用限额为25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费用限额增加1000元,每年费用限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是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进一步扩大。如糖尿病用药范围由原来的430种增加到535种,冠心病用药范围由原来的454种增加到584种,支气管扩张用药范围由原来的310中增加到604种。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符合所申报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纳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
五是慢性病门诊待遇申报时间由原来的年底集中申报、次年享受待遇调整为每月受理申报,当月办结,次月开始享受待遇。每年7月1日前申报通过并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费用限额按一年计算,7月1日后申报通过并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费用限额按半年计算。
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待遇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减轻了特殊病、慢性病参保患者医疗负担,确保患特殊疾病、慢性病参保患者及时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