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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合理引导病人就医向基层医院倾斜。近期,兰州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提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报销比例,将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将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费用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标准,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3万元,3万元以上进入大病医疗保险。以上政策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