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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区特困人员日常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有效缓解市区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日常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费用支出困难,切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按照《齐齐哈尔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齐政办发〔2012〕82号)和《关于进一步统筹落实和管好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黑民办〔2012〕153号)要求,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切实解决特困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费用支出困难,有效维护公民平等健康权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简便易行、及时有效、便民利民”为原则,通过开展特困人员日常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医疗救助工作,减轻上述对象医疗费用负担,并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增强医疗救助实效性,确保特困人员受助及时。

三、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日常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凡长期居住在我市市区公办敬老院(福利院)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公办农村敬老院中的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以下简称特困人员)均可享受此项救助。

四、救助标准

各区(不含梅里斯区)特困人员每人每年可使用日常口服用药和非住院针剂最高医疗救助限额不低于200元。各县(市)、梅里斯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区域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本区域特困人员日常口服用药和非住院针剂最高救助限额。

五、救助方式及流程

特困人员日常口服用药和非住院针剂医疗救助工作设立两种救助方式,各区(不含梅里斯区)民政局可结合本区域集中供养机构特点,自行选择救助方式。

(一)利用现有集中供养机构医疗卫生资源开展此项救助工作

各区(不含梅里斯区)民政局应充分发挥本区域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卫生所作用,通过本区域中心敬老院或乡镇敬老院卫生所开展此项医疗救助工作。

具体救助方式:由本区福利院(敬老院)卫生所指定至少两名医务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向本院特困人员提供所需的口服药品或非住院针剂。各福利院(敬老院)应建立《特困人员口服用药和非住院针剂医疗救助档案》,该档案中应包含特困人员使用口服用药和非住院针剂同意书、本年度为特困人员开具的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票据原件、特困人员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领取情况登记表等内容。

市民政局对特困人员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医疗救助档案,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药品领取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市财政局定期与该敬老院结算垫付药品资金。

(二)无卫生所的福利院(敬老院)可挂靠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此项救助工作

对于市区没有设立卫生所的福利院(敬老院),市民政局应积极协调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将上述福利院(敬老院)挂靠到指定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好此项医疗救助工作。

具体救助方式:由建立挂靠关系并签订挂靠服务协议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向该敬老院提供特困人员所需的药品,并填写好“福利院(敬老院)特困人员口服药品和非住院针剂领取情况登记表”。另外,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福利院(敬老院)的请求,给予适当的免费医疗技术支持。

市民政局定期对医疗救助档案和药品领取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市财政局定期与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药品资金。

六、资金使用与结算方式

此项救助工作使用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算管理。对特困人员产生的口服药费和非住院针剂费用采取由福利院(敬老院)卫生所先期垫付或市民政局指定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方式。

资金结算采取“季度结算”方式,即:每季度首月10日,市民政局审核本区域福利院(敬老院)或指定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季度垫付药品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直接拨付至福利院(敬老院)或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