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参保人因特定病种引起的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和《关于将癫痫等5种疾病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增加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癫痫五种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
增加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支付限额标准为: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6000元,癫痫4000元。在限额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统筹基金支付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内。
增加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办法,按照《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梅市社保[2005]5号)的规定办理。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实施。
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