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00〕72号)精神,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我州自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双基数缴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双基数缴费是指参加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率按全部职工(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退职费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二、全州各级财政拨款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编制2015年度预算,在核准清楚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职)费的基础上准确核算缴费基数和缴费额,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的各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列入2015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向参保单位拨付医疗保险金。
四、省驻州参保单位和州县非财政拨款单位,要按照双基数缴费规定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报缴费基数,确定缴费额。
五、实行双基数缴费规定,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重大政策调整,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对执行规定不到位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报销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