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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确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稳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计提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74元),2014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0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2014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计提标准
2014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计提标准:市区为每人30元,县(市)、矿区为每人20元。请各县(市)、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6月6日前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上解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