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召开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启动工作会议。会上,市社保局与人保财险茂名分公司签订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承办合同,副市长梁罗跃、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潘振雄等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华翠介绍了大病保险项目情况,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爽主持会议。这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实施。
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重病居民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延伸和补充。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我市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关心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市继新农保、城乡医保之后的又一项惠民利民的实事、好事。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于解决全市老百姓“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具有特别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为我市600多万城乡居民办了一件大实事、大好事。
根据《茂名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茂府〔2013〕58号)文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每年按5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不用额外再缴纳任何费用,就可直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受病种限制,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9500元以上部分即可进行二次报销,并按自付医疗费用高低分四段报销:9500以上至2万元的,报销50%;2万元至5万元的,报销55%;5万元至10万元的,报销60%;10万元以上的,报销7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20万元。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城乡居民每年缴纳50元,年度累计报销限额可高达38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极大减轻了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特别是对于需要花费大额医疗费用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从2014年6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参保群众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办理出院时仅需在医院付清个人自付部分即可出院,然后由医疗机构同社保局、商保公司结算。大病保险赔付追溯到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