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持续提升群众就医体验,切实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九江市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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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九江市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落实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切实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卫财务发〔20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预交金包括门诊预交金和住院预交金。
第四条 医疗机构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预交金管理制度,明确预交金收取、使用、退还等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责任部门。
(二)实施预交金的测算及调整、公示、收取、使用、退还和与患者沟通解释等工作。
(三)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预交金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四)定期对预交金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预交金管理制度。
(二)受理医疗机构规范预交金有关情况的备案。
(三)指导、监督医疗机构预交金的收取、使用及退还等情况,确保合规性。
(四)加强对规范预交金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进展。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职责为:
(一)加快实施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三)通过医药集中带量采购,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药耗成本。
(四)加快推进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缩短医保基金结算时间。
(五)推动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二章 门诊预交金管理
第七条 门诊预交金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前尚未确定具体医疗服务内容时(如尚未开具医嘱)就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且没有开具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不属于门诊预交金:
(一)在门急诊预约挂号时,患者预交的诊查费;
(二)口腔正畸、血液透析、康复理疗、中医治疗、化疗、放疗、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按照疗程或阶段进行多次检查或治疗,患者一次性预交的资金;
(三)单位或团体为个人体检预交的资金;
(四)实施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急诊手术前,患者在门诊检查时预交的资金;
(五)门诊特殊疾病等在门诊治疗按照住院政策报销的情形,患者预交的资金。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全面取消门诊预交金。
(一)公立医疗机构应在2025年3月31日起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门诊预交金的资金清算、退款工作。
(二)对于急诊等情形,以及老年人等确有门诊预交金需求的群体,在患者自愿且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可采取设置合理限额、提供便捷充值渠道等措施保留门诊预交金,并进行备案。各地需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备案流程,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做好备案工作。
保留门诊预交金备案流程为:申请保留门诊预交金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就保留原因、收取限额、收取渠道等相关情形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公立医疗机构保留门诊预交金备案表》(详见附件)。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清查门诊预交金账户,梳理存量预交金规模、缴纳途径及患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可通过公众号、多媒体、公告栏、短信等多种渠道告知患者清退措施与流程,并提供咨询电话。门诊应设置专用窗口,有条件的可安排线上自助退款流程。清退过程中应与患者充分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四)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存量门诊预交金退费受理、审核、确认、退款等全流程的监管,做好内部风险管控,严肃财经纪律,防止退费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明确退款流程和标准,确保每笔退款均有据可依,避免错误或欺诈行为。
(五)若因患者联系不上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及时清退的门诊预交金,需做好台账记录。台账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账户余额等,并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联系方式。
(六)要积极做好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长期无法清退的沉淀门诊预交金。
第三章 住院预交金管理
第九条 住院预交金指住院患者预先存入医院账户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且没有开具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条 自2025年6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原则上,公立医疗机构收取的住院预交金额度不得高于《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印发前的标准。并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一)住院病种目录确定。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简单易行、医患双方便于理解”的原则确定住院病种目录。住院病种目录制定时需要有依据或共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住院病种目录或者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确定,也可以参照病区、医疗科室或本地执行的DRG分组方案、DIP病种目录、疾病分类代码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等确定。
(二)住院患者参保类型划分。住院患者参保类型建议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自费患者等。
(三)住院预交金额度测算。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确定的住院病种目录和住院患者参保类型,结合近三年历史数据测算本机构各病种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按“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并在费用或者报销比例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进行调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同一区域内同级别同类型医疗机构同病种同保障类别收取的住院预交金额度相差不宜过大。
对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形式的医联体,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是否统一住院预交金收取额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实行集中核算或无能力自主测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住院预交金额度。
(四)住院预交金收取。住院预交金可一次收取或者分多次收取,入院时诊断明确的患者,在病种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多次收取总额不能超过入院时诊断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病情复杂、诊断不明确的患者,可参照相似病种收取预交金,或按诊疗过程分阶段、梯次多次收取至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住院期间因病情发展导致病种发生变化的患者,且住院预交金额度增加的,可分阶段补收至新发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并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五)住院预交金公示。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标准及流程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病种、住院预交金额度。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确定常见病种,可将本机构上一年度住院费用前50%或住院人次前50%的住院病种作为常见病种。对于未公示的病种,要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
(六)住院预交金结算。各地要指导各公立医疗机构优化住院预交金交纳、住院费用结算流程,全面提升管理效率。
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及时办理出院患者结算,原则上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要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当日结算;
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室间信息互通,方便患者查询预交金交纳明细、住院费用明细等;
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配备移动结算设备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等便民措施,通过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行线上结算服务,实现住院费用在线查询、结算、支付等功能。同时,要保留传统窗口服务,满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住院费用结算需求。
第四章 特殊群体管理
第十一条 为落实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各地对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已出台“先诊疗后付费”等相关政策的,相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就诊患者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落实既有政策。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急救费用,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已出台预交金便民措施免收预交金的,继续实施原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
公立医疗机构保留门诊预交金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医疗机构等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 ||
保留门诊预交金备案事项、理由、收取限额、收取渠道 (可多选,但需分别说明理由;不够请另附页) | ☐急诊☐急诊留观☐门诊手术☐急诊手术☐老年人 ☐其他情况 | ||
医疗机构 |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年月日 | ||